时间:2022-11-14 15:20:57来源:法律常识
药店货架上摆放过期药品,店家辩称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行政机关对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今天表示,该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商家将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应视为有违法销售行为,该违法销售行为不以是否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实际售出与否仅关系违法所得数额。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康某医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在货架上查获一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中包括顺尔宁孟鲁司特钠咀嚼片14盒,复方风湿灵片6盒,兰索拉唑肠溶片7盒,安神补脑液4盒,生脉胶囊3盒, 黄柏胶囊2盒。康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中表示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则认定康某医药公司货架上放有超过有效期药品已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康某医药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增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增城区政府维持了增城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康某医药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康某医药公司对在经营场所药品销售货架上摆放已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并无异议。把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即视为有销售行为,是否已经销售不影响对销售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幅度为100000元起。康某医药公司未按规定完整记录购销药品的情况,存在错记漏记的情形,无法确定此前已售出的涉案同类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且康某医药公司涉案部分药品在增城区市监局现场检查前三、四个月已经超过有效期,不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增城区市监局对康某医药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康某医药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康某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指出,“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惜架上药生尘”正是医者仁心的体现。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都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操守,有医德、守医心,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对医用药品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对于过期的医用药品按规定及时销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