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50:49来源:法律常识
【业务背景】
北京某技术公司是国有改制企业,2009年初有大批劳动合同到期。为了保证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技术公司
日期:2008年11月5日
为保证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工作依法合规进行,保证贵公司经营工
作平稳运行,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法律顾问现对
贵公司2009年度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对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要依法进行
对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不外乎终止、续订、续延(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自动延长”、《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
的“顺延”)三种情况,终止、续订、续延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否则将可能
导致终止、续订、续延行为无效,影响公司权益;同时也要执行贵公司
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因为该
办法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公司和职
工都具有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不会发生争议;但要终止劳动合
同,尤其是公司单方面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很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程序进行。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办法》,对职工劳动合同的
到期处理可以本着以下原则进行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续订: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应当续延、顺延或自动延长劳动期限至下
列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一至六级伤残
等级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6)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届满的;(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能满足公司工作要求,且劳动者愿意续订的,则续订劳动合同。
4.公司改制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者人事档案存放于公司的
(即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
有《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失职情形外,公司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具体做法和程序
(一)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征求意见和通知
根据国家法律和《管理办法》,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
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征求劳动者所在部门意见,并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
同意向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根据
审批者意见,提前三十日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接到续订通知意向后十日内,应将自己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
人事管理部门。劳动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上述通知送达劳动者,要由劳动者签收;劳动者不签收的,要按照
劳动者提供的最新通讯地址,采取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二)续订合同文本
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必须续订
的,由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收齐原劳动合同文本,填写《劳动合同续订
书》,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并
加盖公司印章。
续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原合同条款做大幅度修改的,也可以采取重新
订立合同的方式续订。贵公司由于去年刚完善了一个示范文本,最好统
一按新文本续订。
(三)劳动者无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公司有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
予答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将劳动者意见立即报告总经理或总经理
授权的副总经理,采取必要措施挽留。
(四)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办理的手续
1.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到本部门交接
工作。工作交接清楚后,劳动者应当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离岗和终
止劳动关系手续。
2.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3.终止劳动合同后七日内,劳动者对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有要
求的,应当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在十五日
内将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劳动者要求转入的单位。劳动者未书面提供接收单位或按照劳动者的要求无法将档案及社会
保险关系转入新接收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起十五日内,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劳动者户口所在的区县劳动
保障部门。
4.劳动者符合失业条件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应在终止劳动合同之
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5.双方最好签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
(五)续延劳动合同要由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
四、继续劳动合同期限的考虑
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2008年1月1日后连续
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目前,有的单位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采取了到期先终止
合同,过一段时间再录用职工的方式规避。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避免了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也存在两个缺点,一是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将劳动
者的所有手续、社会保险转出,将来录用时再转入,这样手续麻烦且有
的劳动者也许找到别的合适的单位而一去不返;二是这种行为如果大量
进行,公司难免会显得不诚信,一旦发生纠纷,单位能否避免风险有待
商榷。还有的做法是,以口头的方式对员工做工作,让其书面提出签订有
固定期限的合同。采用这种方式避免风险的前提是劳动者没有取得相关
证据。
(二)应当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
对应当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公司如果不想在续延劳动合同情形消
失后继续保持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以将续延劳动合同的事由书面通
知劳动者,无需再续签劳动合同。续延情形消失后,可直接终止劳动合
同。
(三)其他续订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管理办法》,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外,双方可续订一至五年(含五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集中续订合同问题
贵公司劳动合同现在大多是集中到期、集中续订,这种做法的优点
是节约管理成本,缺点是终止与员工的合同时比较困难,尤其要终止与
某几个员工的劳动合同时,极易造成群体与单位对抗事件的发生。因
此,法律顾问认为,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时要尽量使合同到期日错开。
另外,续订劳动合同时,最好是与员工个别商谈,以免员工之间互
相比较,引起一些员工的不满。
六、薪酬问题
贵公司的薪酬结构基本上还是结构工资制,项目很细。这也许能体
现公平、公正,但并不完全符合公司具体情况。法律顾问认为,贵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做法,对老职工采取原来的
做法,对新职工可以简化工资结构,采取商谈的办法确定基本工资,另
加岗位工资、效益奖等。
【手记】
很多单位,尤其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存续时间较长。在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一次性普遍签订了劳动合同,结果造成劳动合同到期日特别集中,给劳动合同的到期处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很多单位在劳动合同集中到期日前,往往将其作为专项工作来对待,单位想要终止与某些人的劳动合同,也常常考虑到在职工中可能造成的影响,难以实施。因此,法律顾问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常规法律意见外,还针对单位的特殊情况,建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到期日要尽可能地错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