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证据突袭?劝你不要!某公司超期举证逾万页,被罚5万元

时间:2022-11-14 15:56:59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当事人有权利也有责任

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

那么,当事人随时都可以举证吗?

非也。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

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而当事人应在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

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近日,杭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因逾期举证多达万页,严重影响正常庭审进程,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受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钱塘法院)罚款50000元的司法惩戒。


该餐饮管理公司以股东孙某隐瞒公司收入、虚列公司支出、侵占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为由,于2022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立案后,法院以《受理案件通知书》形式告知原告餐饮管理公司逾期举证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指定其举证期限为收到该通知书后的15日内,并于1月7日将该法律文书送达其代理人。然而,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6页(其中1页为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却三次向法院补充提交证据,共计多达上万页。



本案中的举证时间线梳理


1月7日

1

原告代理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知晓举证期限





2月18日

3

开庭前三天,原告提交证据800余页,导致本案延期开庭






1月22日

2

原告举证期限届满,在此期间仅提交证据6页(含证据清单)

3月29日

1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4月12日

3

开庭时,原告当庭补充提供证据材料200余页






4月1日

2

原告再次补充提供证据材料多达9000余页


原告对其逾期举证的行为既未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也无法说明正当理由,严重影响正常庭审进程。钱塘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关于举证期限这件事,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的呢?一起听听法官怎么说。


什么是举证期限?为什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要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该“期限”即“举证期限”。


指定“举证期限”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平等对抗关系,提高诉讼效率,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维护诉讼秩序和裁判效力的稳定性。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为7日;简易程序一般为15日;普通程序一般为30日。


如果我是案件当事人,怎么查看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将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在法律文书(如《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中载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查看,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如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该怎么办?

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将根据申请理由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适当延长。


逾期举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此外,遵守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何被法院处以50000元的罚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其中,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主要考虑该公司的过错程度、逾期提交的证据对基本事实的证明价值以及当事人因此受益情况等因素加以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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