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被拖走的车辆三年了没办过户,二手车交易迟迟不过户

时间:2022-11-14 17:14:44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二手汽车市场蓬勃发展,选择买二手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二手车经济实惠、“花小钱”就能“办大事”的特征赢得了许多人的青睐,但在交易过程中因买卖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一些问题及风险也随之凸显。近日,徐州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人在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苦等三年未过户 卖家坐不住了

尹某原有一辆欧铃牌箱式汽车在家闲置多时,为置换新车要将其卖掉,恰巧,买主李某有购置二手车需求。尹某、李某经过多次协商,于2018年签订了购车合同,最终该车以1万元价格成交,其中合同还约定“自李某提车之日起 30 日之内必须过户”。车辆卖出本应万事俱佳,但令尹某困惑不解的是,买家买车却迟迟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尹某多次催促,李某以“没时间”、“再等等”等为由拒不配合。

2020年5月,尹某听闻,该车似乎已被案外人寇某(李某丈夫)以1.2万元价格转手卖给孙某。买卖车辆三年两易手,登记所有人仍为尹某,这让他坐不住了,车辆出现各种麻烦,自己岂不是成了”冤大头”,在多次联系李某协商未果情况下,尹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丰县法院,后又追加孙某为被告。

办理过户是义务 拒不配合系违约

丰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义务包括主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和保护等义务。该案中,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支付车辆价款后,原告尹某已按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给被告李某,已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李某至今不办理过户手续,系不履行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属违约行为。

原告尹某要求被告李某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尹某陈述涉案车辆另由案外人寇某转卖给被告孙某,仅提供了《售车合同》一份,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该《售车合同》履行情况及涉案车辆状态不明,被告孙某是否需履行车辆过户手续情况不明。最终,法院判令限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尹某办理欧铃牌箱式货车的过户手续。

买卖二手车不过户 买卖双方均有大隐患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虽然法律在责任上对双方进行了明确划分,但交易二手车后不过户对买卖双方来说均有极大的风险和隐患。

对于卖家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如果买家产生交通违法行为,卖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应该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买家没有及时报废,卖家名下会存在“逾期未报废”车辆,进而可能影响卖家办理其他车驾业务。

对于买家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买家如想将车辆进行抵押得到资金周转,抵押权人如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买家将无法获得抵押权的实现;卖家如有纠纷产生诉讼,可能存在法院查封卖家名下车辆的风险,给买家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二手车交付时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交付前车辆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购入此类车辆买家可能存在财产损失风险。

法官提醒,为规避风险,二手车买卖双方应树立过户意识,并主动协作办理手续,以产生免后顾之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丰法宣

校对 李海慧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