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0:44:32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陈某系某县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了1.7亩土地用于种植果树、林木。2021年3月26日,作为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某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陈某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陈某认为某人民政府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且没有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将其种植的果树、林木强推,承包地毁损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人民政府强制损毁其果树、林木以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某人民政府实施的拆除陈某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某人民政府对其的拆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某人民政府未提供拆除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某人民政府拆除陈某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应当确认某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官提醒: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案件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相应事实情况,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分配机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就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提供全部证据材料。被告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供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即使其作出行政行为时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法院也不能认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