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交房期限,开发商要求支付每日几百元的房屋保管费是否合理?

时间:2022-11-15 11:38:13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人口越来越多、城市化步伐加快,人们对房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不管是一、二线城市,还是其他的小城市,都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想获得更好的生活从农村或偏僻地方而来,现在出行随处可见的是已经建好的和正在建设中的座座高楼大厦。在这些大、小城市中,土地资源极为宝贵,商品房也逐渐变为寸土寸金的稀缺品了。大部分人花费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好不容易买了一套房屋,在交房的时候又遇到麻烦了。有些人在外地或外国打工没办法及时赶回来办理相关手续,有些人在交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有些人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所以没有在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期限内办理完交付手续,结果被开发商要求承担每日几百元的保管费。那这个承担保管费的要求是否合理?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子吗?

购房者什么时候有权拒收房屋?首先要看房屋是否满足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目的是为了检验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交易的条件,而检验能否进入市场流通的目的是看其是否符合人们的正常居住使用。因此,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商品房通过综合验收,除了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外,还应通过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合格,并取得这方面的证明证书及水、电、气等永久使用证明文件、电梯的准用文件。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更高交付标准的,从约定。

实际生活中,有的商品房虽经验收合格,但仍存在漏水、墙面地面裂缝等情况。对此,应区分为一般质量瑕疵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如果是厨房、洗手间水龙头漏水等,则属于瑕疵。交付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非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渗漏水现象不足以产生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后果,开发商应承担的是质量修复责任,而非逾期交房责任。如果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天花板存在漏水现象、地板存在大的裂缝,构成安全隐患,则属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拒收。

关于逾期收房是否应支付保管费给开发商的问题?这个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若无合理理由拒绝接收应承担房屋保管费。如果没有约定,则自然无需承担该责任。如果有约定,且约定的费用不会过高,应区分是否无合理理由,何为合理理由?对已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收房,但购房者在验收房屋时发现诸如毛胚房存在入户门无法正常使用等瑕疵,并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导致了延期交房,购房者以拒收房屋的方式要求开发商对诸如入户门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进行整改,不属于无合理理由逾期收房或拒不收房,故这种情形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支付逾期收房的保管费是没有依据的。那这种情形,购房者能否让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呢?这个在上文有讲过,同样是不行的。即在验收时发现房屋存在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瑕疵的,虽能抗辩开发商提出的无合理理由拒收房屋的保管费要求,但不能作为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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