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1:41:34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被告人张某某以能找到人租赁挖掘机为由向外地朋友“租”挖掘机,又从网上购买伪造的挖掘机合格证以及发票将2台挖掘机变卖后便销声匿迹。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一百三十六万八千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6、7月,杜某某听张某某说能找到人租赁自己的两台挖掘机,便于8月将两台挖掘机从江西景德镇运至滁州交给张某某。9月3日,张某某谎称自己能找到活,让杜某某将这两台挖掘机租给自己,杜某某便答应了。7日,张某某与杜某某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每月支付7万元租金给杜某某。张某某在得到两台挖掘机后,便寻找买家准备将杜某某的挖掘机出售,为顺利出售挖掘机,张某某从网上购买了假的挖掘机合格证以及发票。
2018年9月21日,张某某通过朋友联系了从事二手挖掘机生意的程某,并以59万元将杜某某的小松360挖掘机卖给了程某。同年10月26日,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以52.5万元将杜某某的小松220挖掘机卖给了刘某某。经认定,张某某骗取的小松220挖掘机价值91.8万元。
张某某将出售挖掘机所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挥霍消费以及支付给杜某某14万元租金。2018年11月初,张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换了联系方式,并潜逃至云南省昆明市。2019年7月4日,张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