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方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听证会的召开条件

时间:2022-08-22 12:30:58来源:法律常识

一、征地赔偿听证制度的举办标准

(1)一定要因旧城改造必须房屋征收补偿,别的前提下房屋征收补偿,不用举办听证制度;

(2)必须大部分被征收人觉得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 “大部分”一般来说,只需超出过半数就可以。

(3)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 只需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务必机构听证制度。

(4)参与人为因素被征收人和群众表示;因征收房屋不但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与此同时还涉及别人或团体的权益,因而听证会意味着除被征收人外,还一般包括广大群众意味着。

征地补偿听证会的召开条件

二、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解决方案

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产生全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的观点和异议难题,法律上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会制度。

三、其规章制度主要内容

(1)拟订或是改动地区性征地赔偿标准的听证会;

(2)拟订拟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支配权对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有不同的观点或是规定举办听证制度的,还可以在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型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科学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支配权对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的不同的观点。对当事人规定举行听证的,理应举办听证制度。假如须经改动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核准的集体土地征收计划方案来进行调整。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汇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时,理应另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的建议及采取状况,举办听证制度的还应该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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