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在对待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环节中,我们应当确立下列法律风险:
一、乡村土地权与承包经营权
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资源,除由法律法规归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是农户全民所有;农村宅基地和责任田、自留山,是农户全民所有。不难看出,农村土地承包归属于农户全民所有,其使用权归村集体,群众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共有关系。在历史上所形成的生产大队,如今演变成了村委会。依据乡规民约与传统,如今每个村民组对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按份共有关联,群众构成为了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机构,每个村民组内部结构则是对本村民组的土地形成了一种夫妻共有财产关联(组员中间具有公平的使用权,市场份额平等)。群众本人与此同时具有土地一同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物权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从物权法特性来看,这类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能够租赁、财产抵押出让,并可以出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料之外的法人或普通合伙人。团体土地的所有权并无法直接投入市场出让,只有通过征缴转变成国家所有,以国有土地出让进到土地出让开展转让运转。
二、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则由我国依规根据征缴程序流程,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出让,给与农户有效偿还的全过程。征收土地影响了土地的所有权,为下一步国有土地出让打下基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由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等组成,各类偿还的实际规范主要是由当地政府要求,并依据市场走势即时作出调整。农村征地补偿环节中存有很多行业标准不具体、透明、补偿标准过劣等状况,引起被征地群众的不屑,乃至引起上访者、暴力冲突等诸多问题。
现阶段当地政府在征收土地环节中往往有比较很明确的补偿标准,一般两至三年依据市场走势调节一次。我觉得,政府部门在实施或改变补偿标准的过程当中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形势与土地价值。当地政府在征收土地环节中理应公布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理应公开化,才可以让被征地群众相信。在偿还的与此同时,还用综合考虑失地农民的生活状态安装难题,竭尽全力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确保其后续最低生活保障。
三、集体组织组员真实身份与征地补偿款的分派
征地补偿款是依据使用权进行分配,并非承包经营权。不论是否土地承包及其土地承包面积尺寸,都不受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派。集体组织组员得到土地补偿款的依据是组员真实身份,征地补偿款在组员之间有平分的。因而,组员的身份明确就会变得很关键,是有关系到能不能得到征地补偿款。但是目前农村和城市近郊区征收土地环节中,有关组员的身份明确存有很大的异议,造成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款多年没法分派。大家通过开展调研发觉,组员的身份明确关键存有下列难题:
1、组员的身份决定是否并以户口登记为基准。现阶段乡村征地补偿款的分派大多是以村民组为集体组织,在村委会组员中间平分,村委会组员的身份明确大多是以户口登记和生活实际地为基础。现实生活中存有有些群众为了获取土地补偿款而突袭户口迁移到将要研发的地域,甚至还有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到土地补偿款之后又入迁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去分土地补偿款,这不但导致了户籍制度的错乱,也令群众建议特别大,引起了很多社会问题。对于我们来说,在确定组员真实身份环节中要采取下列标准:(1)户口登记和生活实际地结合的标准。绝大多数情况下,村民的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出生地点是一致的,但现实中同样存在为了获取征地赔偿而突袭户口迁移的情况,公安局在户口登记时核查不紧,这时候纯粹依据户口登记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真实身份,对于其他土生土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也显得很不公平。(2)防止双向补偿原则。针对的确有正规依据户口迁移的,假如在其户口迁移之前就已经拿到过土地补偿款,而入迁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遇到征收土地的现象,则不能再分到土地补偿款,以避免为了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突袭户口迁移。
2、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民俗文化的矛盾。
现阶段群众体现比较浓烈的是外嫁女、在校大学生、公务员等特殊人群是不是有权利分派及其为了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突袭户口迁移等诸多问题。这当中存有乡规民约、民俗文化和法律的矛盾难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女性的平等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也明确提出,外嫁女在承继、土地资源经营承包等多个方面具有公平的支配权。但是,很多农村的乡规民约或传统式觉得,女人一旦嫁人到其他村或组,也不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而外嫁女所进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也拒不承认其组员真实身份,进而造成实际上外嫁女中的一员真实身份被剥夺了,这也是与法律发生冲突的。
依据法律要求,在校大学生、公务员等群体尽管在都市生活,只需户籍依然在村内,其仍然具备组员真实身份,有权利分到土地补偿款,这导致许多群众的不屑,群众觉得这群人大多数都已在城里购房定居了,依然也要分村里土地补偿款,很不公平。这实际上也是群众意识与法律的矛盾,村民的了解存有错误观念。
乡村土地补偿款的分派过程中遇到的纠纷中交织着法律法规与民俗文化、村规民约的矛盾,存有大量社会问题安全隐患。现在很多地区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子早已不予立案,就算受理后依规作出判决,也无法得到实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遭受怀疑。对于我们来说,在对待这类问题环节中还需要更多地在乡村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同时还要重视村民的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