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补偿费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如何定性

时间:2022-08-30 16:30:12来源:法律常识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土地征用补偿用分配方式,首先应该定义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特性。怎样判定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呢?文中找法小编为您搜集整理了有关详细信息,供您参考,感谢你的阅读文章。

见解一: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属于行政纠纷

【案件】

上诉人罗某 ,被告人于都县贡江镇蔬菜水果场村里坝村委会。1998年间上诉人农转非户口落到于都中学社区居委会,并一直耕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2002年8月1日上诉人户籍曲折被告人村小组,2003年7月、8月,因县城市规划建设必须,被告人村小组的土地被相继征用土地,从而被告人得到对应的征地补偿费。被告人将征地补偿费分给一部分群众,未把上诉人纳入分派名单上。上诉人数次与被告人商议,规定给付13000元征地款,被告人于2004年4月29日、 30日会议决定,分给上诉人征地款5470元,上诉人仍规定被告人付款尚差7530元无果,遂诉至我院。

【矛盾】

我院在审理本案上对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的特性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依据2001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调研室对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回应)强调:农村村民因土地征用补偿、补助金、安置费用与村委会产生纠纷,法院的审理难题参考法研[2001]51号回应申请办理。该回应觉得: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农村经济所得的利益分配纠纷案件,与此同时觉得群众与村联合会间的此类纠纷案件归属于公平主题风格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以上最高法院调研室的两大回应,说明最终奥法院调研室觉得群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用和安置补助费用所发生的纠纷案件属农村经济所得的利润分配纠纷案件,其案件性质属民事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归属于刑事案件。

【评价】

我允许第二种见解,关键理由如下:

1、将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判定与平等主体中间财产的异议过度苍白无力

2005 年9月1日起施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表述)明文规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花费分派纠纷案件归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用以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用金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与此同时要求,并未就土地征用补偿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分派方法制订地方立法的省、自治州、市辖区,其适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即可根据民事案件认为其市场份额。《解释》内容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土地征用补偿使用的分派金额应该有农村集体机构按民主化商议程序流程明确。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土地征用补偿用分配方式,首先应该定义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特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所有权较确立,此项异议归属于民事争议不难理解。但将安置补助费用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分派异议亦称之为平等主体中间财产的异议过度苍白无力。小编认为群众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间就这两项费用分派异议很符合行政争议的特点。

要定义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或是行政争议,我们应该对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这一概念做一个区别。民事经济纠纷关键考虑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起的纠纷案件。而行政争议就是指行政单位在执行行政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法规争议。组成行政争议务必同时具有下列三个个条件:(1)异议的彼此,在其中有一方是行政单位。(2)异议是通过行政单位执行行政部门管理活动所引起的。(3)行政争议要以行政单位依其权力,因它作为或不当作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行政部门在法律上民事法律行为为原则。并没有行政单位行使权力的举动,行政争议便不会有。换句话说要定义某一异议是否为行政争议必须满足个人行为的一方是行政主体,异议的产生主要原因是由国家公务个人行为所引起的,个人行为具备国家公务性。与民事经济纠纷差别的关键取决于异议主体性是不是公平?

2、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是否为行政纠纷?

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是否为行政纠纷,首先要对于在征地补偿费用分派中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作出判断。村民委员会在执行征地补偿费用分派中职责怎样定义?

第一、在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被告方中间地位具备不平等性。[page]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有帮助底层市人民政府从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职责。行政部门一定要具备面向全国的公共性传统意义上的目,集体经济机构内部结构的事务虽然不是法制观念的行政,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归属于对公共行政进行监管的行政。村民委员会在帮助政府部门从业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履行是指管理方法公共行政的行政管理职能该类事务管理并不是基层党建自身的工作职责与权利,在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党建帮助政府对相关公共行政进行监管时,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在不平等的影响力。如《土地管理法律》要求群众建设银行申请宅基地使,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党建应当承担基本明确宅基地的部位并给予汇报审批的职责,《户籍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户籍的迁移或入迁须经村民委员会等据悉机构给出允许接纳或迁出证明,这两条必须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党建开具证明或汇报审核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给与法规的受权,是帮助行政工作的监管社会事务的举动目地,不一样群众与基层党建间的借款、交易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和行政单位数一种帮助行政法律关系。群众对基层党建的以上帮助公共权力的举动不服气时,无法像平等主体一样提起诉讼,职责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村基层党建的帮助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分派村民委员会具备管理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授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党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方法权力明文规定必须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与可用这也是政策法规授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党建土地征用补偿花费管理权限的一种体现。

第三、在征地补偿费用分派中村民委员会的举动归属于执行国家公务职责,具备国家公务性。

行政单位就是指依我国宪法或行政部门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而设立的履行我国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取决于行政单位的功能具备国家公务性。国家公务性是指关系着不特殊多数人的权益,并且具有裁量权性、分辨性、关键性的事务管理。

依据2000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读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党组织工作人员帮助市人民政府从业土地征用补偿花费管理工作的,是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的“别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方法包含分派、处理等具体内容,依照解释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党建工作人员在从业管理方法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国家公务时,倘若利用职务上便捷,非法侵占罪土地征用补偿费,或是侵吞此项花费,所组成的是贪污罪活挪用资金罪且不归属于侵吞村集体别的非公务资产组成职务侵占。征地补偿费使用的分派牵涉到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村民委员会在分派起到裁量权性、裁定作用,其合乎“国家公务性”的需求。国务院总理以法律解释的方式确定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方法分派归属于国家公务特性,有别于村基层党建对团体其他收益的监管分派归属于民俗特性的事务或者说该单位内部结构的事务。

征地补偿费耗时我国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个人相关赔偿花费,这其中的安置补助费用涉及到群众失土后生产活动及日后的发展方向难题,国务院总理以法律解释的方式确立其国家公务特性,彰显了国家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方法的高度关注。征地补偿费用不可以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的处理方法,由村委会或村民会议决议确定,国家行政和司法大部分错误这种利润的管理方法分派事项进行干涉。

总的来说,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要在村民委员会执行其公职人员职责,履行其行政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法规争议,被告方行为主体中间地位具备不平等性的行政争议。针对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应认定为行政纠纷,可用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创作者:于都县人民法院 肖庆华 曾照旭)

见解二: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

6月27日,肖庆华、曾照旭在中国法院网发布《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的帖子。两作家的观点认为,征地补偿费用分派纠纷案件归属于刑事案件。但小编认为该类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应作为民事诉讼解决。深入分析如下所示:

针对“征地补偿费分派纠纷案件”案子的法律性质和能不能做为平等主体间民事诉讼审理长时间存在争执, 2005年前,最高法院有关庭室在这类案件性质了解上都存在分歧。最高法院曾经在1994年《关于王翠华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4)第28号)中明确不可以审理。2001年最高法院调研室在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中明确该类案子可作为民事诉讼审理,因为二者回应的不一致,审理在实践中,从全国范围看存在审理和不予受理二种完全不同实际操作。 伴随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具体实施,该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做为民事诉讼审理已不会有异议,即确定了该类案件性质属民事诉讼离婚财产纠纷。但为何说征地补偿费分派纠纷案的特性属民事诉讼离婚财产纠纷?小编认为,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到:

一是要分辨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派纠纷案的特性特性。对土地征用补偿分派纠纷案的特性了解,一种建议称之为确认之诉,因作确认之诉审理。第二种建议觉得兼具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因此在裁判员上既确定资质,又裁定给付义务进一步明确实际额度。

我赞成第二种建议,原因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委会、村委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民主化议事程序,准备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分派早已发送的土地征用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早已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人,申请付款相对应的份额,应予支持。但已报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令备案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征用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分派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打破这一块的法律法规限定,承认长时间存在的实际操作,克服了土地征用补偿开展内部结构分配法律规定难题。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相关法律条文颁布后2005年7月29日记者招待会时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并称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益权的一种体现。从法律条文和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我们时发布的建议看,最高法院是把该类纠纷案件解读为公平行政主体间的纠纷案件,无法理解确定民事权益却不确定性民事权益的执行,民事权益确认之诉申诉成功后,被告人不切实际给付,上诉人再提起诉讼给付,人民法院假如不予受理,则不能通过法律法规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案件,社会问题依然存在,假如审理,则分两次提起诉讼显而易见提升诉累,累积社会问题。

2、最高法院表述上对“申请付款相对应的份额,应予支持”文字表述是包括了额度付款意思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派内部结构盈利时,土地征用补偿仅仅其中一部分,因为总数调整可能会引起市场份额尺寸转变能通过别的的盈利调济,自然被告方明确规定仅限于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市场份额时,被告人应提供参考再次计算上诉人应得到的市场份额,因为各自提起诉讼时导致的市场份额尺寸不一致应解读为被告人本身要素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自主消化吸收,不可以称之为前后左右裁判员分歧或不正确。

4、司法部门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和纠纷案件才是提升司法权威正确的方式,司法责任制应当通过健全执行机制去解决,若因司法责任制而委缩裁判员对塑造司法权威来讲是饮鸠止渴,实际上土地征用补偿分派纠纷案件引起时,好多地方政府部门并没有彻底付款全部账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盈利也不仅仅局限于土地征用补偿,假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确保实施的。

二是要确立村委会及村小组此类机构的特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要求:“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依规归属于村农民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经济机构或是村委会运营、管理方法;早已各自归属于村里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全民所有的,由村里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委会运营、管理方法;早已归属于乡(镇)农户全民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方法。”这儿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2个并列的定义,这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机构,并不是互相交叉式的部门。迄今法律上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定义。依据字面上的认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群众团体管理方法集体经济组织而设置的机构,如乡村经济合作社等,它和村委会也有很大差别。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节。村里集体收入须经集体经济机构进行分配,但结合实际,好多地方并没有创立集体经济机构,其税收制度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委托行使权力。因此,当土地资源利润分配纠纷案件产生起诉时,便出现于群众与村集体经济机构、或村委会、或村委会中间。因村委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与管理的部门,二者均并不是一级政府组织,因此,开展的监管、分派等系列活动不具备制度性。从法律上讲,对来自乡村全民所有的土地等生态资源的盈利,依规归属于全村人群众,假如法律法规并没有特殊规定应是所有群众一共有,每一个成员的支配权相对平等,对集体用地等盈利具有可分离的特殊市场份额。由此可见,对我国农村中国公民而言,土地征用补偿花费支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政治权利,对于该政治权利的损害是一种侵权责任,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再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个人行为,都是依规履行集体用地经营的、管理权限的具体表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或群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中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派引发的异议应归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对于此事,只要满足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做为民事诉讼给予审理。

三是要掌握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构成具体内容。仅有掌握清土地征用补偿直接费用那些是需要由集体组织组员一同分配,那些是不可以由集体组织组员一同分配,才可以妥善处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派纠纷案。根据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原主要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农用地的赔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赔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务必财政性资金,不可转借。必须安置的工作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法与使用;由其他部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体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批准后用于购买被安置人员的保费。因而,对征地补偿费的分派异议还有对土地征用补偿分派异议、安置补助费用的分派异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所属产生的争议都属于典型的民事争议。针对土地征用补偿,有的地方法规规定能够分派,因分派而引起的异议是属于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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