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公房拆迁费 继承之诉被驳回(公房的拆迁费法律性质)

时间:2022-03-24 09:28:37来源:法律常识


张先生住在外公租赁的一间公有住房中,外公过世后,张先生获得动迁费近20万余元。他分到二姨、小姨子3余万元。住在天津市家乡的大舅、二舅的孩子了解后,提到了起诉,规定代位继承该笔动迁费。4月19日,小编获知,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上诉人诉请、检察院抗诉的终审判决。

  张先生大舅的大儿子与二舅的次子、三子协同成上诉人,控告张先生的妈妈、二姨、小姨子。上诉人三人诉称:“1986年,爷爷离京返回天津市家乡日常生活。在我们的父亲在于爷爷过世后,大家再次抚养爷爷至其过世。2002年8月,爷爷租赁的公有住房动迁,被告方三人故意隐瞒也有别的继承者存有的客观事实,私分动迁费。这也是不法夺走大家的合法权利,因而,要求法院栽定将爷爷的动迁费财产分为5份,由上诉人三人代位继承大家爸爸的市场份额”。

  张先生的妈妈论文答辩说:“动迁费是政府部门铺路赔偿我儿子的,不同意上诉人的建议”。张先生的二姨、小姨子表明,遵从人民法院的宣判。

  张先生尽管在这里诉中沒有承继的部位,但因拿了动迁费,也被列入案子的第三人。张先生说:“我是外公同一户口的共居家属,他逝世后,动迁企业和我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这也是政府部门帮我购房用的钱,上诉人的诉请,我反对”。

  北京宣武区法院通过审判后觉得,财产是中国公民身亡时遗留下来的本人合法财产。张先生的外公过世时,该房并未动迁,不会有拆迁补偿费。张先生的外公租赁公有住房,只拥有所有权。承租方过世后,其与房管所单位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即行停止。动迁时,拆迁企业与具体定居人张先生签署了贷币赔偿协议,张先生是根据拆迁协议获得的动迁费,这也是动迁企业依据拆迁协议赔偿给张先生的花费,故此项动迁费不可做为遗产分割。现上诉人三人规定代位继承爷爷财产,因诉争的动迁费并不是财产,其规定切分动迁费的诉请,欠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因而宣判驳回申诉上诉人三人的诉请。诉讼费用2823元,也由输了官司的上诉人三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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