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建设部门不履法 成都拆迁户状告四川建设厅

时间:2022-03-28 13:00:04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怀疑基本建设主管机构不执行规定岗位职责,成都29户被拆迁人和该地锦江区恒达经贸部水电工程安装设备队(通称恒达安裝队)一纸起诉状,将四川省建设厅状告法院。

做为主管机构,四川省建设厅是不是确实行政不作为?其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应怎样定义?成都初级法院评定,胡忠容等被拆迁人、恒达安裝队提起诉讼省建设厅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无法创立,决策驳回申诉其诉请。上诉人不服气,向省高级法院提出起诉。近日,四川省高院对此案做出“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的终审判决。

2005年4月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以2005年第一期《案例指导》方法,向我省各个人民法院通知了这起颇具广泛性的实例。

不满意《答复意见》 被拆迁人控告建厅

2002年9月,成都胡忠容等29户被动迁上访人多次前去省建设厅,体现在被动迁流程中,成都招财鱼街、正科甲巷、西安市西路等11条街道社区共10个动迁新项目碰到的问题,举报成都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违反规定”开展房屋拆迁补偿个人行为。

胡忠容等人叫,她们于2003年3月3日向省建设厅明确提出复议申请办理,要求建厅勒令市房管局执行管控岗位职责,依规劝阻拆迁方将低洼地棚户区危房改造房做为商品住宅市场销售,依规按置并赔付一切损害。

2003年10月15日,四川省建设厅做出《关于对成都市29户被拆迁户集体上访的答复意见》,“凡通过法律程序,已终审判决的,按裁决书实行;凡未通过法律程序的,可根据法律程序开展起诉。对29户被被拆迁人体现的问题,省建设厅已产生调研原材料交进成都,依据属地管辖的标准,由成都市房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承担解决。”

胡忠容等人觉得,四川省建设厅《答复意见》显著是一种推卸责任个人行为,对举报沒有做出实际回应和告之,是行政不作为个人行为,《答复意见》评定客观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正确,程序流程违反规定;省建设厅沒有执行负责人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岗位职责。

因此,胡忠容等29户及其恒达安裝队向成都初级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要求栽定省建设厅不当作个人行为违反规定,栽定其再次做出行政确认并负责所有上诉费用。

是不是执行规定岗位职责 一审驳回申诉

在一审中,被告方省建设厅是不是执行了规定岗位职责,变成本案的热议聚焦点。

四川省建设厅在开庭审理中辩称,四川省建设厅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方,没有权利对房子拆迁补偿安置做出行政确认;为妥善处置上诉人的上访者,省建设厅用心招待上访者人民群众,通过调查分析以后做出《答复意见》,是充分的做为,早已执行了相对的规定岗位职责;《答复意见》沒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与义务造成具体危害,并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畴,不具备可诉性。

成都初级法院觉得,依据四川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常委会建立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省建设厅具备负责人我省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规定岗位职责,但因其并不是成都都市房屋征收管理方法单位以及主管机构,因此省建设厅对成都都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面所承担的规定岗位职责理应是一种宏观经济的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四川省建设厅做出《答复意见》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做为个人行为,理应视作其执行了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宏观经济负责人岗位职责。且四川省建设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要求,做出《答复意见》并无不当。

2004年5月11日,成都初级法院评定,胡忠容等人、恒达安裝队提起诉讼省建设厅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无法创立,决策驳回申诉其诉请。

什么是行政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四川省高院确立定义

判决后,胡忠容等29户、恒达安裝队不服气,向省高级法院提出起诉。

四川省高级法院核查觉得,因为上诉人未向人民法院给予别的合理直接证据原材料,证实其曾向四川省建设厅递交过《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欠缺行政诉讼法直接证据的真实度和关联性,不予以采纳。

四川省高级法院觉得,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第305命令)第5条、《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要求,及其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发[2000]88号文档,四川省建设厅承担执行管控我省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规定岗位职责,即开展行业规范等宏观经济层面的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依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第4条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的要求,成都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是成都五市区的房屋拆迁补偿主管机构,成都房地产管理局是成都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的立即主管机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并沒有授予省建设厅对成都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行政确认立即做出正确处理的规定岗位职责。但一审人民法院相关省建设厅并不是成都都市房屋征收管理方法单位主管机构的评定不合理,原则上改正。

四川省高级法院觉得,《答复意见》的內容清晰地说明,四川省建设厅对上诉人的体现是高度重视的,不但多次招待、征求其建议和规定,并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融洽沟通交流,还借调工作人员搞专题调研,并依据归口管理标准,将所生成的调研原材料交进成都,责令成都房地产管理局承担解决并实际告之等,这种恰好是省建设厅依规对成都五市区的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在宏观角度上执行管控法律规定岗位职责的实际反映。上诉人觉得省建设厅不执行规定岗位职责的原因无法创立。

由此,四川省高级法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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