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9:24:27来源:法律常识
人与人交往中难免产生矛盾与纠纷,“以和为贵”是我国文化的优良传统和重大特征。在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被侵犯时,大部分人的首要举措并非是将权益方一纸诉状告上公堂,而是多先采取沟通、磋商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只有当矛盾或纠纷穷尽私力途径仍得不到有效解决时,才会诉诸司法终局解决。
正因为如此,司法被认为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裁决只是对胜诉方权利的肯定,唯有切实完成裁决的内容才是权益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裁判文书如果得不到切实履行,则会沦为一纸空文,可以说民事执行是通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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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未生效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是无法启动执行程序的。当然了,并非有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就万无一失。
其次,民事执行有其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循相应的实体法规定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是权益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1、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那么该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起算点。
2、如果是分期履行的,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为起算点。
3、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那么此类情况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4、如果法律文书是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即履行不作为的义务),那么申请执行的时效,从该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因超期申请执行,致使维权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拿到胜诉判决并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维权之行尚未取得最终胜利,对于涉及财产履行的判决,要积极行使自己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并做好证据的留存,避免错过法定期限,因而损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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