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一笔动拆迁款引发母女4年官司

时间:2022-03-28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母女俩相互关系是最亲的,但原文中这对母女俩却为一笔动拆迁费打过四年的纠纷案。而这名妈妈为了更好地赖账也是可循一切方式,乃至假心离异,在离婚协议书中舍弃全部资产,导致她欠两个女儿的总共48000多元化钱没了下落。两闺女因此第三次向上海市松江区法院提出诉讼,规定撤消妈妈与后爸在自行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承诺。

一笔动拆迁费引起母女俩对薄公堂

1984年4月,陆女生的老公因病去世,留有三间房及2个十多岁闺女。没多久,陆女性就和一个村的吴海生结婚登记,同一年10月,她们的孩子飞飞出世了。

2000年,陆女生的两个女儿均已30几岁,分别成为家,但日常生活都很艰难。大女儿先是想借钱到海外去打工赚钱,結果适合的工作中都没有寻找,在海外花完了任何的生活费用只能打道回府,沒有赚到钱反倒又欠了许多债。女儿自小身子弱,落下来个精神实质障碍症,一直要有专职人员看护。陆女性与吴海生婚后,一直定居在吴海生原来的那几家房,一家三口虽算不上富有,但也凑合。她们与陆女生的两个女儿平常较少行走,虽算不上十分和谐,但也没什么大的分歧。

2001年,伴随着市区的研发基本建设,陆女性前任老公所留有的三间房子碰到了动拆迁,依照当初的现行政策,陆女性从拆迁方处领到了所有动拆迁费,总共146000多元化。与此同时,吴海生的新房也碰到了动迁,再加上陆女性前任老公的房屋,两个人共取得了3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费。为改进住宅,吴海生在成都选购了一幢33万余元的小别墅。两个女儿了解后,立即表明他们爸爸留有房屋的动拆迁费中最少有一半归属于爸爸的财产范畴,做为闺女也应当有份,但妈妈断然拒绝了他们的规定。在闺女地一再讨要下,妈妈干脆再来一个关门看不到,断决与他们的联络。两闺女只能向法院起诉,规定依规切分该笔动拆迁赔偿款。法院判决书,两个女儿应各得24000汪义,其他归陆女性全部。陆女性不服气,起诉至魏都区法院。中级法院2002年4月25日做出宣判,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宣判起效后,陆女性一直也没有将两个女儿劳动所得的比例给他们,因此在2002年11月,两个女儿再度走入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确定陆女性偿还他们各24000汪义。人民法院适用了他们的要求。但陆女性仍一意孤行,对人民法院的宣判置若罔闻。两个女儿迫不得已只能于2003年6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令人费解的是,人民法院在实施环节中发觉,陆女性一贫如洗,一无所有,压根沒有协执的资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中止执行的判决。那麼陆女性所领到的拆迁费都到哪里了呢?

妈妈离异舍弃全部资产

原先,早在2002年5月9日,陆女性已与吴海生到松江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离婚协议书,彼此在离婚协议书上写着,因婚姻破裂、家庭不和而自行离异,并承诺,孩子飞飞随吴海生一同日常生活,陆女性不担负一切花费;两个人共创的小别墅一幢及该屋内的全部设备、夫妇别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吴海生全部。5月25日,民政部门给彼此授予了离婚证书。从而,陆女性就“真”的一无所有了。

她们离异的时间段刚好就在动拆迁费纠纷案件起效后的第二个月,这不能不令人造成猜疑。并且她们离异的信息竟不可告人,连两个女儿都一直被不在乎的说说,迄今陆女性仍与吴海生、飞飞及吴海生的妈妈住在一起。

闺女三进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获适用

直到人民法院判决中止执行,两个女儿才知道陆女性离异的信息。而陆女性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资产承诺也让两个女儿觉得十分气恼。

两个女儿再度走入人民法院,规定确定陆女性与后爸吴海生离婚协议书中对资产的承诺內容失效。原因是离异客观事实产生在法院判决书起效以后,陆女性舍弃一切资产的行为表现是躲避负债的个人行为。吴海生对那时候的情形也应该是十分了解的,他明知道陆女性还欠两个女儿48000多元化动迁赔偿款还与陆女性达到那样內容的协议书,显著是两个人恶意串通。那样的承诺危害了兄妹俩的合法权利。

陆女性在法庭上表明,离异是它们俩的私事,别人无法干预。对于那笔动迁费,当时造这三间动回迁房的那时候还欠了许多债,赔偿款取得后,大多数都用以还钱了。并且,养大两个女儿也实属不易,另一小部份应当算是是为养育两个女儿的开支。而如今,两个女儿真的是无情无义又没孝道,竟还需要向她伸出手拿钱。吴海生称,为了更好地那笔钱,他们母女吵个不停,他从此难以忍受那样的日常生活了。因为争执,危害了夫妇的情感,她们的离异完完全全是由于婚姻破裂,而与动拆迁费不相干。

人民法院最后沒有采取陆女性与吴海生的辩驳,依规做出宣判,撤消陆女性与吴海生自行离婚协议书中对一同离婚财产分割的承诺。至此,原来中止执行的拆迁费又获得了执行的确保。两个女儿总算在四年后取得了本应归属于他们的拆迁费。(文中中人名字均为笔名)

大法官分析:

此案系一起撤消借款人免费出让资产个人行为纠纷案件,因借款人舍弃期满债务或是免费出让资产,对债务人导致危害的,债务人可以要求法院撤消借款人的个人行为。此案中,陆女生的负债早已被法律法规所明确,从時间上看,此负债的确认也在陆女性执行资产出让个人行为以前;陆女性明知道自身存在负债而依然于离异之际将自身劳动所得的资产所有切分给吴海生,其对一共有资产中劳动所得市场份额使用权的舍弃属无尝出让资产的个人行为;以后,陆女性因无协执的资产致不可以执行负债,其手段早已令债务的完成深陷风险并最后的确危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吴海生对陆女性承当负债也应该是明明知道的,其仍无尝接纳资产,故无论其转让资产的情形是不是真诚,其个人行为也早已危害了债务。

除此之外,撤销权的行驶范畴应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与此同时,撤销权行驶的法律效力对借款人而言,使其个人行为自始至终失效,且该法律效力立即及于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对吴海生而言,已受领借款人计付的,应退还转让资产或折扣率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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