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虽已拆迁 母亲所立遗嘱仍有效

时间:2022-03-28 17:00:05来源:法律常识


  因遗产继承纠纷,葛老婆婆的四个儿女将大儿子状告法院。新闻记者今日获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审驳回申诉葛老婆婆四儿女起诉,保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四人诉请的宣判。

  葛老太太夫妻两儿儿女五人,其二人原在东四有小平房八间并定居在这里。1976年,葛老太太的丈夫过世。1984年,葛老太太获得了八间房子的不动产产权证,接着葛老太太便和五儿女对此处房子开展了析产,承诺葛老太太占据60%上下的市场份额,2000年3月,葛老太太立有遗嘱公证,注明东四八间房子是其与老伴儿夫妻共同财产;在其过世后,其在这里房内的自己市场份额交给大儿子。2003年3月,该八间房更新改造动迁,葛老太太被按置了住宅一套并获得拆迁费48万余元。同一年4月,葛老太太与五儿女商议对拆迁费开展切分。葛老太太获得了30多万元。2003年8月,葛老太太过世。

  自此,五儿女因承继引起纠纷。2007年,葛老太太的四个儿女做为上诉人将大儿子诉至人民法院,规定对葛老太太财产依规承继,大儿子以遗嘱公证为据,不同意诉请。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判宣判后,四儿女不服不服,起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判觉得,葛老太太在其夫过世后,对坐落于东四的房子与孩子开展了剖析,明确了自个的市场份额后立遗嘱公证,将其在东四房子中的自己市场份额交给大儿子承继,该遗书在方式及其內容上父不违背法律法规,为合理的遗书。在自书遗嘱后,遗书所涉及到的住房开展了动迁,葛老太太获得诉讼的房屋及赔偿款,未涉及到别人资产权益,故此案涉及资产应是葛老太原房屋本人市场份额转换而成。尽管遗书中所指出的地址上的房子实体已不会有,但并不是资产本质上的损毁,反而是方式上的转换,故葛老太太的遗嘱公证不可以视作被撤消,葛老太太四儿女所认为的遗嘱公证已无效亦无根据,不予以采纳,故对其规定葛老太太的目前财产依照财产继承的要求不得适用。

 由此,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宣判。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