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12:00:09来源:法律常识
2007年7月,朱某定居的地方开展动迁,朱某在房产咨询企业了解动迁问题时根据别人了解了朱某。为能在动迁中有领到动迁赔偿款,朱某授权委托齐某为其请人周璇促使这事。朱某一共有四户被拆迁人,彼此承诺假如经齐某周璇,四户一共做到240万余元就给齐某50万元的业务费;假如四户一共做到200万余元就给齐某20万块的业务费;四户一共做到180万余元就给齐某10万元。协议书后朱某计付齐某5000元做为申请办理委托授权的花费。后朱某觉得齐某蒙骗了自身,将齐某提起诉讼到宣武人民法院规定齐退还笔花费。齐某表明:他给朱某做事花了4000元,剩余的1000元在介绍人手上。而朱某取得的拆迁费做到了180万余元,现尚还欠自身10万余元业务费,不同意朱某的诉请。
宣武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齐某否定朱某的认为,但就其已经完成授权委托事务管理的抗辩,未向人民法院给予证明证实,两端对齐某的抗辩原因,人民法院不予以采纳。故齐某占据朱某解决受托事务管理的花费无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由此,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