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买农房遇拆迁获补偿 卖主起诉要求返还

时间:2022-03-31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城乡居民孙先生于1995年以6.5万余元的价钱向农户李某选购了北京顺义的一个农家院。两年后房屋拆迁补偿,孙先生得到18.8万余元动迁赔偿款,获知这一状况,李某向法庭提出诉讼,称自身卖房子是违背了国家规定,孙先生需向其退还拆迁费。今天早上,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孙先生向李某退还一部分拆迁费2.3余万元。

  1995年10月,李某将自己农村宅基地上共113平方米的房子以6.5万余元价钱卖给城乡居民孙先生。2001年11月,该房子被划归拆除范畴内,孙先生因而得到动迁赔偿款18.8万余元。

  2007年,朝阳区宋庄画家村一案让很多卖了农村宅基地房的群众如梦方醒,陆续向法院起诉售房合同失效,而李某也在这里之列。因为房子早已动迁,因而李某提起诉讼规定孙先生退还动迁赔偿款,扣减购房款后总共12万余元。

  人民法院觉得,宅基地买卖是中国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所严禁的。因为被告方孙先生非农村百姓,与上诉人李某中间房产买卖的个人行为,早已侵入了团体机构的利益,违背了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应确认为失效。

  虽然售房合同失效,但李某根据公正的交易个人行为早已得到在那时候来讲与其说房子使用价值等价的工程款。而在间距卖房子已达12年之久后,李某根据该房子在动迁时增值,确定无效合同可得到一定权益的缘故提出诉讼,在一定水平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从目前直接证据上看,尽管系争房子的动迁赔偿款高过房产买卖价钱,但系因房子增值要素所造成,且该账款是政府部门对被告方动迁后的按置问题开展的基本上赔偿,被告方并没有因而而盈利。在李某认为无效合同后,若仅依被告方所获之拆迁费互相退还,对被告方则显失公平。人民法院综合性考虑彼此权益和本案详细情况,明确被告方应依照20%的占比退还李某房子工程款,金额为2.3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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