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16:00:04来源:法律常识
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与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魏某房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案,我院于2007年8月14日审理后,依规构成仲裁庭,于2007年9月17日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审判。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的授权委托人李某麟,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人戴某,被告方魏某的授权委托人韩某兰均出庭参与起诉。此案已经审判结束。
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诉称,坐落于东台市东西路24号的住宅归属于大家两口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2月,大家获知该房子已被拆卸,但对动迁单位的状况不清楚,即多次向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出函,规定维护大家的房屋,但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视而不见,在全部动迁流程中,既未通告大家,也未对我们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作实际调研,致我们的房屋无缘无故消退,现大家的房子已由被告方魏某做为被拆迁人与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拆迁协议,获得了拆迁补偿安置账款及回迁房的拆迁安置房,两被告方的个人行为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权某,故起诉规定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按东台市土地管理局No.01592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对大家动拆迁补偿安置或按2006年动拆迁规范给与赔偿,与此同时追还由被告方魏某领到的动拆迁账款及动拆迁房,并可相对应抵扣增值税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的责任。
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辩称,原东西路24号房屋拆迁补偿人为因素东台市康某房产开发企业,旧城改造规划总指挥部(公司办公室)是受该企业的授权委托,实际承担公布动迁通知,与被拆迁人申请办理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工作中,动迁流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由东台市康某房产开发企业担负,我企业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方,旧城改造规划总指挥部公司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张某兰签署的协议书合理合法合理,对上诉人被拆房子的赔偿按置早已执行及时,并没有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某,此案彻底是以其家庭纠纷造成的纠纷案件,上诉人规定按2006年拆迁标准给与赔偿或按房子土地资源使用的面积开展赔偿按置沒有法律规定,故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请。
被告方魏某辩称,拆迁补偿协议书籍是张某兰与政府部门签署的,我是拿钱向张某兰买的,此案和我没关系,故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请。
经审核查清,上诉人张某巽与李某英系夫妻感情,张某昌、王某兰各自为上诉人张某巽的哥哥和二姐,被告方魏某系张某兰的外孙子。上诉人张某巽户籍所在地为江苏东台市,现为上海新华轴承厂的退休职工,长期性定居在上海。位于东台市原东西路24号第二十二坊三宗土地资源,用地面积为85.94平米,该宗土地使用费的交费平均为王某昌,在这里区域内修建的座南朝北砖瓦房三间(总建筑面积38.42平米)归属于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全部,以其在异地工作中,授权委托张某昌托管,曾在“一打三反”健身运动中售卖给我国,1988年12月10日以张某昌的为名贯彻落实房产新政策,确立产权年限,1990年3月5日领到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权人为因素上诉人张某巽,1990年12月,王某昌病逝,后张某兰、被告方魏某及老婆、闺女一直定居在该房屋内,2006年10月,张某兰病逝。
2001年6月19日,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对包含东台市原东西路24号以内的四个地区执行旧城改造规划动迁,拆迁方各自为:东台市房产公司、东台市经济实用房核心、东台市房产开发公司总部、东台市东亭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市汇鑫房产开发企业、东台市台城房产开发企业和东台市康某房产开发企业,2001年7月6日,七名拆迁方做出服务承诺公示公告,授权委托东台市旧城改造规划工程项目总指挥部办公公布相关推动动迁工作中的通知,与各被被拆迁人申请办理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出具《拆迁补偿证》,代办买房预交款等事宜,动迁流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由各有关的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担负。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全部的位于东台市原东西路24号的住房在拆迁方东台市康某房产开发公司拆迁的范围内。2001年9月30日,东台市旧城改造规划工程项目总指挥部公司办公室对东台市原东西路24号住宅及附着物开展现场勘察测量,综合性评定,明确实际赔偿额度,以张某兰为被拆迁人与其说签署了《2001年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6.12平米(主要包括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全部的总面积38.42平米的房子),赔偿数额为11438.40元,附着物的赔偿数额为1039.50元,累计赔偿数额为12477.90元。2002年1月7日,东台市经济实用房核心与被告方魏某签署了《2001年旧城改造回迁安置购房合同》,被告方魏某向东台市经济实用房核心订购C房型坐落于五楼(总楼房为六楼)总建筑面积为78.53平米的房子一套及停车库,总工程款为100497.66元,以位于东台市原东西路24号全部房子及附着物的全部赔偿账款以及做为被拆迁人应享有的各类工资待遇累计折币74030.86元抵减相对应购房的钱后,补交房子价格差值27826.80元,获得东台市红兰花园2号院504室房子的使用权。现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觉得其全部的房子由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的临时性组织“东台市旧城改造规划工程项目总指挥部”动迁,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办理动迁流程中,既未通告其自己,也未对诉争房子的房子产权情况作至少的调研,致其房屋无缘无故消退,被告方魏某没经其允许,占有其全部的房子,且冒充被拆迁人的真实身份,不法获得按置账款及拆迁安置房,两被告方均侵害了其合法权某,诉来我院规定(1)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依照总建筑面积62平米再加上土地资源使用的面积23.5平米开展按置房子一楼或是依照2006年江苏动拆迁的标淮给与现钱赔偿85780.86元,这两个要求是可选择性的,可以拆迁补偿安置还可以贷币赔偿;(2)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向被告方魏某讨回已计付的赔偿账款后交回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抵扣增值税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理应计付的现钱赔偿款。
经审批,在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动迁中,被告方魏某占有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全部的位于东台市原东西路24号房子三间(总建筑面积38.42平米)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动迁房屋拆迁赔偿额度8183.46元、按时拆迁奖691.56元、动迁提早奖1152.60元、私家价差赔偿28430.80元,累计38458.42元。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给予的(1)两上诉人的居住证明、户口本;(2)东台市房产公司东落房[1988]第48号有关贯彻落实张某昌房产新政策的通告;(3)1989年12月14日张某昌的遗书;(4)1989年12月19日东台市国土资源局给张某昌的通告;(5)1989年10月17日地籍调查指界通知;(6)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备案证实;(7)1990年3月5日领到的东台字第0136434号不动产权证书;(8)两上诉人2004年4月7日到2005年3月3日期内送给省长的信;被告方东台市市人民政府给予的(1)2001年7月3日东台市建委授予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2001年7月6日服务承诺公示公告、2001年7月6日东台市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01]98号文档;(2)2007年4月30日东台镇南京鼓楼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有关四期城改被拆迁人张某兰相关情形的表明、土地使用费税票及张某昌申请土地使用权证的交费税票、上诉人张某巽、李某英送给拆迁办孟负责人的信、东台市房产公司东落房[1988]第48号有关贯彻落实张某昌房产新政策的通告;(3)东台市市人民政府对于执行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动迁的公示、2001年7月6日东台市旧城改造规划工程项目总指挥部城南指[2001]2号文档;(4)2001年9月30日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房屋拆迁补偿有效证件收条、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拆迁协议精确测量纪录、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工程项目被被拆迁人状况申请表、2002年一月7日与2003年一月3日东台市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工程项目回迁房拆迁安置房专用型收据、2003年1月2日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工程项目回迁房拆迁安置房二次交款计算表、2001年9月30日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房屋拆迁赔偿合同书、2002年1月7日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回迁房按置买房合同、2001年11月12日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工程项目回迁房拆迁安置房交款计算表、2001年旧城改造规划房屋拆迁补偿证等直接证据给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