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4:00:01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的上诉人李栋2022年41岁,在沈阳皇姑区新安江街有无产籍房屋一处,修建于1968年,1986年又再次拆建。其所生活的地域于2001年9月逐渐相继动迁,后被告之期限搬离,贷款逾期不拆迁则要强制性拆卸。李栋因事沒有拆迁。
2005年7月12日,皇姑区政府以“李栋的住宅属违法建筑”等为由,做出强制性拆卸决策,并责令区城管局从7月13日之后对房子执行强制性拆卸。7月14日、7月15日,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对李栋的住房开展了强制性拆卸。
在房子被拆卸后,李栋先提起诉讼皇姑区城管局,获得了皇姑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初级法院的适用。上年3月,沈阳中级法院三审判断,确定皇姑区城管局的行政确认违反规定。殊不知,这起强制拆迁纠纷案件至此并没有完毕。上年4月,李栋又将皇姑区政府告到沈阳中级法院,要求确定被告方做出的强制拆迁个人行为违反规定,及其超过权力、滥用职权。
人民法院觉得,李栋定居的无产籍房子早已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管机构裁定不予以按置和赔偿,该房子最后是应当拆卸的,但应依规定程序实施。此案中,被告方做出的被诉强制拆迁个人行为沒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规定确定强制拆迁个人行为违反规定的诉请,原因创立,原则上坚持不懈。2022年2月4日,沈阳中级法院宣判确定皇姑区政府于2005年7月14日、15日执行的强制性拆卸上诉人房子的个人行为违反规定。
一审判决后,李栋和皇姑区政府均不服气,提到起诉。李栋的上诉理由包含“人民政府超过权力、滥用职权沒有获得确定”等;皇姑区政府则称“强制性拆卸个人行为合理合法”。
辽宁高级法院在审判后觉得,起诉方的上诉请求沒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因此三审判断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