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7 18:00:01来源:法律常识
需求內容:
我们家是公有住房,承租方就是我姥姥。我和我父母一直跟姥姥共住这房屋里,我老公的户籍在深圳,婚后大家由于都是在福州工作,因此一直住在我家,包含我们的孩子出世后户籍也是跟我在这,我们一家沒有人们在他上有一切房屋,包含我老公都没有。
如今房屋要动迁了,前几日拆迁办的人来我们家跟我父母说,我已出嫁,虽然户籍在这儿,长住这儿,我和我小孩都不拥有拆迁补偿安置的利益???
请问那样的观点有效么?拆迁办是凭着哪些规章那样说的?承租方与共住人难道说不具备相同的利益?
回应建议:
依据福州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产权人或直管公房承租方为赔偿目标,与户籍无直接的关联。(台江区房产管理局 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