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7:20:03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有读者在新闻媒体民生热线评论体现,他们都是临清市康庄镇农民,他的的被快速新项目占,承包单位赔付群众1亩地3.8万余元,可镇里却扣了20%,群众数次去乡政府索取未果。镇里扣减居民的钱合适吗?
新闻记者随后联系上了临清市康庄镇,该村相关人员表明,土地征用补偿扣减百分之二十是依据我国有关地区法规和临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的,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据统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要求:“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征用补偿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标准,制定土地征用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派方法”。因而,山东土地征用补偿的分派标准及方法必须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行。
临清市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德商高速公路征地问题的答复意见》第四条“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分配问题”中明确提出: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26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农户全民所有新土地所有被征收或是集体土地征收后没有能力调节土地承包的,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80%付给土地资源承包户,主要运用于被集体土地征收农户的社会保障、生产活动安装,其余20%付给被集体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以开办公益慈善或进行公用设施、基础建设。
除此之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要求,土地征用补偿属农村经济每一个一部分,应列入住房公积金,不可分派到户,也不能列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偿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