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5 15:00:05来源:法律常识
在未产权过户的情形下,拆迁费应给谁?
大法官:你好!
2007年12月,我根据中介公司把一套一居室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刘某结清了6万余元购房款,合同书中承诺买房后彼此需要在2个月内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不然视作毁约,合同违约金2万余元。为相互配合李某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我将房本、国有制土地使用证与我的身份证扫描件都给了他。2009年1月,因地区开发设计,此房要拆,市拆迁办与李某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赔付李某23万余元,房屋如今早已被拆卸,但我之后才知道这房屋一直没产权过户。我想问一下:在未产权过户的情形下,拆迁费应给谁?
张先生
赵先生:
你好!
交易大城市私有化房子,出卖方须持不动产权证书和身份证件,买家须持选购房屋证明和身份证件,到房子所在城市房管所机关单位办理流程。房屋产权的迁移以交易双方到房子所在城市的房管所单位申请办理结束产权年限故户登记为标示。尽管你跟李某二人早已签署了售房合同,但因为沒有申请办理房产买卖产权过户办理手续,房子的使用权还属于你。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求,被拆迁人理应对被拆迁人给与赔偿,而该规章所称被拆迁人就是指房子的每个人,因此虽然李某事实上早已逐渐采用该房子,但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前他并不是使用权人。那麼依据上述要求,他并不是被拆迁人,因而拆迁费都不理应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