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区别(土地房屋拆迁程序)

时间:2022-05-09 17: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一是适用的司法程序不一样。我国基本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以及配套设施政策法规中有关我国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的要求;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要求。

  二是应用领域不一样。我国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的应用领域是乡村全民所有的土地资源;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应用领域是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出让。

  三是个人行为所对准的标志不一样。我国基本建设征收土地偏向的标识是乡村团体土地使用权;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偏向的标识是房子。

  四是法律法规结果不一样。我国基本建设征收土地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是乡村团体土地使用权的解决;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是被动迁房屋产权证的解决及其房屋所有权的等额的调节或是使用价值的互换。

  很显而易见,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行政工作个人行为,依规各自由承担相对应职责的行政单位履行自主权。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一些地区由一个机关单位统一承担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是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工作中的,该机关单位可以依规各自履行该二项权力,遵循相对应的司法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执行行政工作。依法执政反映在每一个行政确认上最先应该是依法定条件行政部门。仅有根据程序正义,才可以做到結果公平正义,仅有完成程序流程的公平,才可以反映結果的公平。依照依法执政有关权力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行政主体理应合乎法定条件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行政工作权力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工作权力不可以搞混;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司法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补偿的司法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不可以串用。

但可惜的是,非常一段阶段至今,某些地区的相关行政单位尤其是集土地资源行政工作和房子行政部门管理职责于一身的某些行政单位,依法执政观念比较欠缺、缺乏行政主体理应遵循程序流程高于一切的核心理念,看不见程序流程公平终将立即危害結果公平的必要性,进而忽略了严苛的流程对行政确认的标准功效,以致于在有关管理方面中常会下意识地、主观臆断地将征收土地的行政工作权力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工作权力搞混在一起,从而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司法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补偿的司法程序串绕在一起,在对征收土地执行行政工作时私自添加了房屋拆迁补偿程序流程,为日后的工作中埋下了安全隐患。若有的实例主要表现为既公布征收土地公示,又公布房屋拆迁补偿公示,明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的既制订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又让所说的“被拆迁人”与被征收土地范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有的既以阻碍我国基本建设征收土地为由对不予拿出土地资源者传出勒令拿出土地资源认定书,又机构相关机关单位对不予拿出土地资源者的住房执行强制性拆卸;有的以我国基本建设征收土地为由机构原材料请示有权利的政府部门准许征收土地后,又在实施规划中依照房屋拆迁补偿程序流程机构动迁。
  如此诸多作法,既履行了征收土地的政府部门自主权又履行了房屋征收的政府部门自主权;既适用了征收土地的司法程序又适用了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結果是既沒有恰当履行征收土地的政府部门自主权,又沒有恰当履行房屋拆迁补偿的政府部门自主权;既沒有恰当适用征收土地的司法程序,又沒有恰当适用房屋拆迁补偿的司法程序。导致行政确认非驴非马,很不标准,既好像征收土地的行政工作个人行为又好像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工作个人行为;既不充分是征收土地的行政工作个人行为又不充分是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工作个人行为。如此实际操作,因为存有行政主体不符法定条件要求和应用领域移位等缺陷,一旦造成行政部门纠纷案件,通常经不住行政裁决核查或是司法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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