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5:00:01来源:法律常识
年终岁尾的“性生活”从不欠缺新闻报道:《蜗居》引起大家探讨,任志强再次“口出狂言”,也有刚所发生的“自杀性暴力行为抗拆”再度将“热火朝天”的房地产业引向舆论旋涡……乱象丛生,不一而足,然号脉者甚众,得其要旨者很少。贵报12月4日社论《正本清源,以征收制度终结拆迁制度》直接了当、一针见血,真不愧是思考现行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一剂“妙方”。但是窃以为,该论的“标本兼治”依然比较有限,“追根究底”还可以更加深入。征用土地的“价格管制”和土地出让的“市场经济体制”毫无疑问才是所有问题的根本所属!
先看来征收土地的“价格管制”:我国目前的全部土地资源推行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规章制度,实质上,便是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属农户全民所有。但无论何种方式,本人和集体都没有权利将土地资源随意交易,房产开发只有采用我国(地方政府)先征用土地后转让的唯一方式,那样,政府部门也就成了土地资源唯一的“顾客”和价格的“裁定者”,出自于个人利益考虑到,政府部门就有了不遗余力放低征地赔偿的“纯天然不理智”,征收土地价格的“天平秤”必定倒向畸低一端。
再来看土地出让的“价格行情”:收地以后,政府部门便根据“招、拍、挂”的方式向社会发展公开出让,市场运营,价高者得,这时的成交价格体现了土壤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和稀有水平,因而,市场经济体制风采尽展,“高价地王”频出武林。而转让的“价格行情”与征收土地的“畸低价格”间巨大的差值就形成了地方财政的来源,某些地方乃至占据财政局一般预算收入的40%之上,“土地财政”已经成为较大收益。在如此制度管理下,当地政府的“开发设计”不理智怎会不日渐澎涨,房地产业怎会不乱象丛生呢?
这样看来,假如土地征收的“价格管制”再次一成不变,那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就只能是竭泽而渔、刻舟求剑的一种奢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