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7:05:04来源:法律常识
相信大家对共享经济并不陌生,它已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KTV、共享按摩椅、共享雨伞、共享童车等等,尤其是共享充电宝,对于如今非常依赖手机的我们来说,随时保持电量充足至关重要,巨大的市场需求让很多创业者瞄到了商机,但商机的背后也存在很多隐患,创业者大东就在共享充电设备创业过程中遇到了纠纷,看霖澳律师如何为其解决难题。
案情概要
大东通过宏达公司的推广,对共享充电设备产生了浓厚的创业热情,遂与与宏达公司(甲方)、全电公司(丙方)签订《设备服务商合同》,约定三方采用“联营”方式经营,宏达公司、全电公司收取大东100000元保证金用于合同履行。同时三方又签订了附加协议,约定大东在做“联营”两个月期间内有权转做“招商”模式,转做招商后联营合同作废。大东目的就是希望做招商模式,多次向甲方和丙方提出该要求,但两家公司各种推诿,迟迟不予办理。
大东见此事久拖不决,损害了自身利益,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要回投资款。法律顾问领域的专业律师牟怡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大东行使约定的合同权利,但宏达公司、全电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大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保证金。经大东同意,霖澳律所指派牟怡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解除大东与宏达公司、全电公司签订的《设备服务商合同》;
二、宏达公司向大东返还保证金100000元。
办案心得
牟怡律师:“《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涉及的合同符合上述规定的第(四)个情形,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了法定解除条件,因此法院支持了我们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定被告方退还当事人已支付的10万保证金。
在此也建议各位企业主、创业者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约定得越全面越有利于严格履行,避免因对合同主要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从而影响自身实现合同权利。”
办案律师
牟怡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公司法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牟怡律师超过7年的法律执业生涯,处理过中石油与邮政集团公司等大量诉讼与非诉讼纠纷,代理超过300件案件,服务近100家企业,始终秉持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当事人的目标奋斗到底!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