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6:15:15来源:法律常识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湖北法院加大调解力度,通过“庭前调解”,法院与工会“诉调对接”,多部门联合调解等方式,以解决纠纷源头为出发点,利用司法职能优势,力求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7月29日,武汉青山区法院法官承办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为某家具公司,被告为余女士。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余女士在某家具公司上班,因家具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余女士向家具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仲裁裁决支持余女士主张,家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上述款项。而余女士则主张自2019年3月2日起与家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直至2019年9月5日余女士离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小,为减轻双方诉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原、被告,力求促成双方调解。但家具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余女士任何补偿,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8月中旬,承办法官通知双方于2020年9月8日进行开庭审理,余女士接到开庭通知后反映本人远在江苏省打工,而且此前因发生意外,导致头部受伤,现正在住院治疗,故无法参加庭审。承办法官考虑到余女士现实困难,主动联系家具公司代理人,希望双方尽量达成调解,减轻余女士的诉累,家具公司反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上也存在困难。
在法院多次调解下,9月7日,家具公司同意补偿其15000元,并承诺于9月30日前付清,余女士对该调解方案也表示满意。
近日,恩施州鹤峰法院联合司法所、派出所三部门联合化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9月18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大理新街大坝开车起步时,将道路左侧行人肖某撞倒,造成肖某右小腿受伤、车辆无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后肖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张某负担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10月14日,肖某出院后到派出所寻求帮助,要求张某赔偿其后续治疗费及相关损害赔偿。法院在接到派出所协助调解通知后,立即会同司法所赶往派出所共同处理纠纷。三部门就赔偿事宜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由于事故事实清晰明了,责任区分明确,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肖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由张某全部承担(已支付);肖某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后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可能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由张某一次性赔偿肖某40000元;双方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肖某不得再向张某主张权利。
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张某当场向肖某转账40000元,并表达了自己的歉意,该案得以成功化解。
近日,宜昌点军区法院法官通过一条短信,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014年,王某某借用李某信用卡使用后到期未归还,李某为避免个人征信发生不良记录,遂自行偿还信用卡本息合计35353元。因王某某无力偿还李某代为偿还的信用卡本息,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到期后,王某某仍未归还款项,李某于2018年3月诉至法院。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从2018年4月24日起分5次支付李某本金35000元及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某未按期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李某就王某某未履行完毕的125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王某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电话对其释法明理,说服王某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与此同时,其他执行干警同步对王某某财产开展网上查控,在查询结果显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试图使王某某主动履行。
但又过了将近5个月,王某某未主动归还欠款。10月1日,恰逢中秋国庆双节,执行法官用短信方式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在送去节日祝福的同时,再次劝诫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进一步告知拒执的法律后果。次日,王某某以短信回复称其主动将款项打给李某,李某也于当日出具收条并向法官道谢,一件持续6年之久的借款纠纷终于得到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