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临近下班接待了一位过来事务所咨询的当事人,关于跨国合同纠纷,其中涉及到一些关于纠纷管辖的法律问题,觉得有必要记录下来并分享给各位朋友。
案情简介:
青岛A公司(卖方)与韩国B公司(买方)于今年4月份订立贸易合同(医疗器械,涉及金额巨大),合同履行阶段因付款产生纠纷,现A公司欲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货款。已知:合同签约情况为电子签然后扫描件发送,B公司先签,A公司后签;合同项下货物经青岛港装船运输;B公司在烟台有代表处;贸易合同简单且其中未约定争议管辖机构。
问题:
(1)国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吗?
(2)在国内法院起诉,可行吗?
(3)涉外纠纷在选择向哪里的法院起诉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解答:
- 对纠纷管辖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争议解决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而被告B公司在国内无住所的情况下,A公司原则上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本案中合同后签字一方所在地为青岛,故A公司营业地所在的青岛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外贸类案件中货物装港所在地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中青岛港口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常设代表机构所在地(烟台地方法院)、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无)及可供扣押财产(待查)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本案若在国内起诉,原则上可选择在青岛、烟台或财产所在地(若有财产)法院起诉;
- 上文为什么说“原则上”可在国内法院起诉呢?因为作为律师我们不能仅仅考虑“能否胜诉”,更重要的是替委托人事先考虑“案子胜诉了之后判决能否执行”,即“损失最终能否追回来”。就这个案子来说,是否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还取决于该韩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若有,那么在本案胜诉之后,我们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到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而若其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在国内的起诉就是浪费时间和金钱,因为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在韩国不可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相对来说比较困难,我们也要建议A公司到韩国法院去起诉。
- 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比较心酸的情况:国内某公司拿着境内某法院的胜诉判决书过来,要求我们代理他们的“胜诉判决书在国外执行”。对于这类“委托”,面对满怀期望的当事人,我们心里真的是五味杂陈,不禁要问代理这类案件国内诉讼环节的同行:“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另一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一基本认知你难道没有吗?是不懂还是故意不说?为什么不提醒你的委托人这类案子在国内诉讼根本毫无意义?难道仅仅是为了赚国内诉讼环节的律师费吗?你的职业道德在哪里?还有法院,律师不说难道法院也不懂吗?眼看着当事人做这些“无用功”,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为什么不提醒?
- 还有一个重要提醒,关于纠纷管辖的约定。首先,涉外业务,不论是投资还是贸易,一定要有完备的书面合同,因为相较于国内商业活动,跨境交易风险极高,若合同不完善,万一出现问题,则维权极为艰难;另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纠纷管辖机构,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可以选择法院管辖,比如能够确定境外合作方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比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大额投资且该投资近年连续盈利且有分红等),若无,则建议选择仲裁机构管辖,这样可以避开上文所说的“国内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为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全称叫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专门规范和协调国际间商事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的,除非特殊情况比如有仲裁程序性问题等,一国仲裁在另一国法院是能够被承认并执行的。
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