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多少钱受理(合同纠纷诉讼费多少钱)

时间:2023-02-09 11:08:17来源:法律常识


从一起“病宠”违约赔偿纠纷案判决说起

在买卖合同中,因为出卖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因此造成买受人损失的情况是时常发生的,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人们都明白和清楚的问题。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例如,甲从乙处购买一双鞋,价款是10钱,双方约定如果该鞋子质量不合格乙赔偿甲30元,这个约定当然是有效的。后经检验确认,该鞋子的质量确实不合格,则乙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事后证明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则依法应当按三倍赔偿,由于约定和法定是一致的,则甲有权要求赔偿30元。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存在欺诈的情形,此时甲便可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之规定,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因为甲方买鞋子实际支出就是10元钱,甲方在得到鞋子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赔偿最多不会超过10元钱。可以认为,在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是不应当超过合同标的物价格的;如何没有约定,损失赔偿也不该超过标的物的价格。但是,如果双方买卖的是“宠物”,假若该宠物的价格是10元钱,那么,买方在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可否要求卖方赔偿的数额超过标的物的价格呢?我们还是先看一个实际案例。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2年6月,浙江省永嘉县的袁先生通过网购平台,以12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小狗。在收到快递过来小狗的次日,小狗就出现咳嗦等症状。在询问卖家魏某后即按其指导对小狗进行医治,不见好转后又送到宠物诊所治疗。经诊断,该小狗携带犬冠状病毒,且体内有滴虫。在诊所治疗三日不见好转后有转至某动物医院治疗,但在治疗9天后确定无法救活,随后将该宠物实施了安乐死。买方袁先生共花费治疗费5847.22元。

袁先生将卖家诉讼到永嘉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5847.22元。而卖家则认为,该宠物狗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活体,如出现异常,买方应该退货而非自行去处理或者治疗,且治疗费用过高,不应该有卖方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收到宠物狗之后即出现生病状况,可以认定案涉宠物狗存在健康问题。双方虽然并没有对宠物狗的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作为卖家应该提供健康的动物,而本案卖方出售的动物既没有检验合格证明,且原告收到宠物狗之后即出现生病状况,可以认定被告没有提供合格的宠物狗,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关于抗辩原告擅自医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损失5847.22元(《浙江法治报》23年1月20日第12版)。

本案双方虽然买卖的是宠物狗,但实际属于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纠纷。具体说来,是因为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宠物狗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买方即原告的损失——花费医疗费,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纠纷。这个问题如果不是因为买卖宠物狗而是其他物品,例如本文前面提到的买卖鞋子,买方花10元钱买到一双鞋子,虽然卖方提供的鞋子不合格,但无论如何是不能以超过鞋子的价格,甚至超过几倍20元或者30元去维修该鞋子的,其维修费用至多也只能支持购买鞋子的同等价格,超出部分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是,本案买卖的是有生命的宠物狗,那么,超过买卖的价格赔偿就有合理性了吗?笔者认为,还是仍然应当遵循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该宠物狗买卖纠纷,其理由主要是:

宠物狗说到底属于是法律上的物,虽然是有生命的物,但是,对于人类来说,在法律的调整方面,即对动物或者说宠物做出与没有生命的物品不一样的特殊规定,那就应当按法律规定处理。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并不否认有许多人对动物尤其是宠物有一种特殊的感情,在他们看来,应该是和没有生命的物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但是,如果不涉及其他人,例如,就是张三或者李四自己的问题,他愿意花多少钱拯救属于自己所有的某个宠物的生命,都是允许的,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当涉及其他人的情况下,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取得一致,则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就本案来说,袁先生仅花费1250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只宠物狗,在花费这个价格仍然治疗不好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花同样的价格再购买一只,或者要求卖方赔偿一只,而不该花5800余元,即超过四倍的价格来治疗,并进而要求卖方赔偿该费用。这既不符合情理,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例如,《民法典》第584条对违约赔偿明确规定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约定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宠物狗的卖方不可能预见到卖方会花费超过宠物狗本身价格去给宠物狗进行治疗,本案原告请求被告就超过宠物狗本身价格的治疗费用部分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既违反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民法典》第509条第三款)”的原则性规定。因为生产一只宠物狗的价值不会超过1250元,而如果以超过此价格四倍以上去救治一只相同的宠物狗,这明显属于是浪费资源的行为,是应当制止和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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