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2:25:10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观点: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被告需对违约金过高的标准进行抗辩,并提出合理的违约金标准,具体适用标准由承办法官结合案件情况作出具体的判决。
实务处理中,主要有如下几种处理意见以供参考:
1、关于违约金的下调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
案例:(2012)二中速民终字第149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承渊贸易有限公司诉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货款本金数额不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如过高应如何调整。上诉人主张其从民间高息融资,但不能提供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损失实为被上诉人逾期付款的损失,并无不当。按照有关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日1‰过高,亦无不当。关于违约金的下调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
2、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而被告提出的违约金标准与其违约程度和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较为相符,故予以支持。
案例:(2021)辽0105民初18507号 沈阳盛腾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森林游乐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关于滞纳金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0.3%/天计算,被告请求减少违约金标准至按照0.03%/天计算。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而被告提出的违约金标准与其违约程度和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较为相符,故予以支持。
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过高,被告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法院作出适当调整。
案例1:(2015)开商初字第319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潍坊隆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过高,被告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违约金按欠款总额143907.7的20%计算为28781元。
案例2:案例2: (2021)新3221民初2018号 新疆元功正太运输有限公司、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对于利和鑫公司主张的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考虑到利和鑫公司系案外第三人拖欠债务未按约定期限内支付导致,且利和鑫公司的运营情况欠佳经查属实,加之近期疫情影响及利和鑫公司系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综合元功公司实际损失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对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为130000元较为适当。
4、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主张减少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2021)陕0103民初15256号判决书 汉中亿联景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畅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拖欠货款未付构成合同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99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按延迟付款金额的每日1%计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主张减少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要点总结: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时,首先,被告一定要及时的向法官提出调减违约金的请求,并及时提出可行性的违约赔偿,以备承办法官在衡量案件实际损失时可以做出基本的平衡;其次,对于所谓的损失,被告可以结合具体案情,比如建筑行业的低利润率等进行抗辩,以能够证明其损失赔偿请求过高,尤其是注意合同中按天计算违约金的情形,因案件拖延,极易导致违约金过高的情形。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12.24)第六条 第四,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业利润率确定。建设工程行业的利润率一般在3%左右,实践中,在计算或调整违约金数额时,要考虑建筑业是微利行业的特点,尽量避免承包人因承担过高违约金导致“倒贴钱”现象发生。此外,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5、《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6、《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