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2:34:50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一名资深法务,常常听到一些劳动者抱怨,入职好几个月,但是用人单位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没有安全感。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首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无疑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两款法条的意思就是说,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例如张三2021年1月入职某用人单位,期间张三也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亦没有主动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张三后来工作到2021年10月学习了相关法律后以用人单位未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并且提出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最终劳动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应该当从2021年2月起至2021年10月支付二倍工资给张三。张三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二倍工资只能主张从入职后一个月起直至入职后一年内,也就是说最多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那么如果张三于2021年1月入职某用人单位,后来工作到2022年5月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思就是用人单位由于一直未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除了从2021年2月起至2022年1月期间支付张三二倍工资以外,从2022年2月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张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除法定理由外,不得违法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张三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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