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3:53:24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杨阳 见习记者 王天书
供热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站噪音影响生活,是否可以据此不缴付供暖费?申请停热需要通知供热方,还是要完整办理停热手续……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如期而至,有关供热的纠纷随着天气变冷而不断升温,如何正确处理供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遇上供热纠纷如何妥善处理呢?
市民高先生因工作调动,2008年,全家前往外地,并向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停热手续。从2008年至2018年间,共进行了14次停热申请均没有成功。前5次是到供热公司的现场提交纸质申请,供热公司提出要填停热申请表,但是没有给出表单;2012年9月28日,在与供暖公司联系停热时,供热公司称供热设备为“串联结构”,停热需要“一组一组地将暖气片拆下来”,并承诺2012年10月2日入户停热,高先生专程回到青岛等待工作人员来拆除暖气片,并草拟了“关于管道改造相关事项的约定”的文本,但是供暖公司没有履约;2013-2016年高先生通过快递给供暖公司邮寄停热申请,前3年供暖公司有回复,高先生请供暖公司邮寄停热申请表时,对方依然没有给出停热申请表,强调要到现场填写停热申请表,高先生提出“如果你们可以办理,我可以委托我哥哥过去”时,对方没有给予回答。
高先生表示,自己一直持续不断的提交停热申请,由于供热公司的不受理,导致停热申请搁浅。这就需要高先生每年要提交申请,还要请人巡查,以免漏水影响楼下住户,增加了维护成本。包含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7176元,希望由热力公司赔偿。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先生主张其于2008年至今一直未在房子内居住,但供暖公司一直为其提供供暖服务,供热费用已产生,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供热服务合同。高先生主张已向被上诉人申请停止供热,但双方并未办理停热手续,所以高先生应缴纳供热费。对于供热费用,从公平原则出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以高先生支付70%的供热费为宜。
2020年8月1日,杨女士为了家中高二孩子上学方便便搬到了莱西市房屋居住,为了给孩子一个舒适的环境,2020年10月8日,她便到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收费处正常办理了供暖手续,并交了供暖费用2065元,收费人员当场给开了收据。但2021年1月26日,杨女士发现供热公司在自己租住的房屋门上贴了通知,称自己未缴纳取暖费用,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将给予断热处理,并依照《青岛市供热条例》对私自用热的住户给予罚款。杨女士说道:“看到此通知时候,我以为是供热公司自己弄错了,就没有理会。”2021年1月28日,供热公司人员将供热水管割断,停止了向杨女士家中供暖。
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表示,杨女士于2020年10月8日到供热公司处缴纳小区4号楼1单元501户的供暖费,工作人员根据其所报楼号给与出具了收款收据。由于杨女士实际居住于4号楼4单元501户,而在收到收据后并未提出更正,致使供热公司查热时在该户门上张贴了催缴供暖费通知并留有服务电话供用户联系。2021年1月28日,供热公司对该户做出了断热处理。杨女士从未向提出过任何异议。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供热公司出具的供暖费收据、杨女士所提交的照片以及收据载明的客户名称可以证实,杨女士交费时原告如实陈述其所居住房屋是4号楼4单元501户,而不是供热公司所说的报错楼号,供热公司是在误以为原告未交费的情况下的断供暖气,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0元。
家住青岛市崂山区鲁信长春花园的范女士,由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负责进行供热。自2011年-2012年采暖季开始,范女士未向供热公司交纳供热费,至2015年,共计四个采暖季,供热费共计13233.6元。
范女士称,其所在的75号楼楼下存在换热站,供热时换热站热水泵等产生的噪音、共振影响正常生活,范女士几年来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反映相关情况,主张由于换热站扰民严重,致使其神经衰弱加重,引发中度抑郁,最严重时,医嘱建议家属24小时跟踪监护,于是范女士要求该换热站迁出。经有关部门协调并督促处理后,换热站经过较大的资金投入后得到了整改,但范女士仍认为噪音及共振扰民,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范女士拒绝支付供热费的原因是其楼下的换热站噪音及共振较为严重地干扰到其正常的生活和休息。依据范女士提交的相应证据,换热站并非由供热公司选址建造,且换热站问题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范女士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于法无据。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为范女士供热系分年度段供应、分年度段缴费,范女士的确存在未在两年内向供热公司缴纳供热费的情形,供热公司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供热站对范女士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范女士按比例承担70%供热费。
孙女士住在即墨区新府花园小区,1999年家里开始供暖,但是供暖室温一直不达标。2007年1月,供热公司到各户实际测量了室温,平均温度在12-14度之间。但是供暖公司对其供热管网设备迟迟不予改造,导致供热质量低下,且后续拒绝为孙女士进行测温。为此,孙女士拒绝缴纳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4月5日供热费2247元。孙女士称供热温度不达标,在2018年时将家中老人冻病,且青岛热立达公司已经对居住单元楼进行了供热设施改造,这足以说明供热公司供热不达标,自己不应缴纳供热费。供热公司称所谓的供热设施改造是进行分户控制改造,并不是因为供暖效果差进行改造。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热力达热力有限公司拒绝为孙女士测温,应就其供热达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孙女士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孙女士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缴纳50%的供暖费。
对于市民普遍存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到了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的鲁桂霞律师。
记者:业主如需停热,停热手续是否需完全办理?若停热申请屡遭拒收,业主应如何应对?
鲁律师:停热手续要完全办理,如果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缴纳采暖费的,如果因为用户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由用户承担。如果有个别情况未办理停供手续,在采暖季供暖公司也一直供热的话,那产生的采暖费由用户承担。
办理停暖要注意以下相关事项:用户到所属供热公司交费网点,填写申请表即办。需要用户提供房产证及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供暖开始前办理报停业务,采暖期不受理报停业务。如遇停热申请屡遭拒收等相关问题,可及时拨打供热企业服务热线或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反映。
记者:住户发现自己被无故断热或因供暖公司工作疏忽而被断热时,应如何维权?
鲁律师:住户发现这种情况应及时和供暖公司沟通,查找断热原因,及时恢复供热,如果供暖公司不处理,可及时拨打供热企业服务热线或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反映。
记者: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供暖费?应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
鲁律师:如果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停手续,供热公司实际也给业主供热了,那在业主和供热公司之间就产生了供用热法律关系,业主就要缴纳供热费,不能因其他法律关系的问题而不缴纳供热费,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至于其他法律关系的问题和矛盾,可以找相关部门反应或者找相关部门的监督部门投诉,如果再解决不了,那就通过诉讼的手段到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记者:部分业主在维权时举证困难,应如何应对?
鲁律师:维权举证,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要及时固定证据,无论是拍照、录像、公证还是报警等,证据越充分,越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业主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应如何维权?
鲁律师: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同时,还可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原始证据进行固定,证据固定后,最重要的也是要查找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原因,是供热单位原因?还是房屋自身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只有找到原因,才能根据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