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6:28:07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 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 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 陈某的朋友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 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 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 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 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 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 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 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 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 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李 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林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赵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解答:
(1) .借款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林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赵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4) 李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 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 李某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 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另有约定除外)。
(6)蔡某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 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