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哪些(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案由)

时间:2023-02-11 13:51:38来源:法律常识

德润创展、创展佳和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偿还贷款本金数额调整为0元、期内利息金额调整为7407594.44元、罚息的计算基数调整为0元、复利的计算基数调整为7407594.44元,一次性违约金金额调整为0元。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华融信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华融信托以“财务顾问费”名义向德润创展收取“砍头息”,依法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认定该项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于法无据。《财务顾问协议》的签订时间、款项支付时间,与《信托贷款合同》《债务偿还协议》签订、履行时间高度重合。在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债务偿还协议》仅三日后,德润创展便与华融信托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次日华融信托发放了首笔贷款,两日后,德润创展支付财务顾问费元。《财务顾问协议》的签订及款项支付与涉诉合同同步、交叉进行,各项签约、付款行为的时间十分紧凑。根据如上顺序,亦可明显看出双方的交易逻辑,即《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系华融信托放贷的前提。一审法院未查清《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在华融信托未对该协议履行情况、签署原因、服务内容进行任何明确说明和举证的情况下,忽视《财务顾问协议》与本案诉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内在联系,认定该财务顾问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系事实认定不清。德润创展向华融信托支付的元“财务顾问费”,应视为德润创展偿还贷款本金。华融信托收到上述费用之日起,应当依法从本金中扣除,此后本金的基数亦应进行相应调整。二、华融信托主张的一次性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债务偿还协议》约定了A、B两类债权的期内利率、罚息利率标准及违约金标准,华融信托另行主张巨额款项,系要求德润创展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承担双重责任,违约责任明显过高、过重。目前,德润创展逾期还款未满一年,如按照20%的标准计取一次性违约金,结合罚息、复利及按日计取的违约金,上述费用总额已明显过高,请求贵院予以调低。三、一审法院未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分配、返还问题及股权工商变更问题进行处理,系事实认定不清。按照《股权收购合同》之约定,创展佳和收购华融信托持有的对德润创展99%的股权是因德润创展向华融信托融资的交易安排。上述合同第2.6条约定,创展佳和将全部收购价款即其他应付款支付完毕后,华融信托应配合创展佳和将股权回转至其名下。据此,待款项清偿后,华融信托应配合创展佳和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现双方争议涉诉,在本诉争议解决后,华融信托应按约进行保障基金款项的分配。一审法院对上述情况未予审理,要求德润创展、创展佳和对此另行主张权利,系事实认定不清。《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股权收购合同》均是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的必要条件,属于德润创展向华融信托融资的一系列交易安排内容,相关权利义务已在上述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审法院仅把握主合同内容,忽视从合同的权利义务,动辄要求上诉人另案处理,不利于定纷止争,增加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5日,华融信托与德润创展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华融信托【2016】信托第298号-贷第1号)。同日,华融信托与德润创展、创展佳和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华融信托【2016】信托第298号-收购第1号)。同日,华融信托与德润创展、创展佳和签订了编号为华融信托【2016】信托第298号-还第1号《债务偿还协议》,约定:1.1本协议项下债权本金金额拟定为12.4亿元,最终以债权人实际发放融资款金额为准。1.2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由A类债权及B类债权两类债权组成,其中,A类债权本金金额拟定为11.905亿元,B类债权本金金额拟定为4950万元。2.1本协议项下A类债权计收利息,B类债权不计收利息,A类债权的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7%,日利率=年利率÷360,A类债权存续期限内不调整。2.2本协议项下A类债权按照如下约定计收利息:(1)A类债权的利息按日计息,按照自A类债权形成日(含)起至本协议项下A类债权本息及债务人应付其他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计收。(2)A类债权按季结息,结息日为A类债权存续期间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以及A类债权到期日。本协议中“A类债权到期日”指自A类债权形成日起满24个月之日。3.1本协议项下A类债权期限为24个月,自A类债权形成日起计至24个月期满之日止。本协议项下B类债权的期限为24个月,自B类债权形成日起计,至24个月期满之日止,其中B类债权形成日指债权人根据编号为华融信托【2016】信托第298号-转第1号《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德润创展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3.2A类债权本金的还款安排:(1)债务人应于A类债权形成日起满6个月之日、满12个月之日及满18个月之日分别向债权人偿还不低于600万元的A类债权本金。(2)债务人应于A类债权存续期间每月最后一日分别向债权人偿还一笔A类债权本金,每次偿还的A类债权本金金额为当月债务人德润创展开发的荣君府项目销售回款账户中收到的销售回款金额65%的款项(不包括债务人已经依约自销售回款账户划付至监管账户中的在途按揭款)。(3)债务人应于A类债权存续期间每月最后一日,将监管账户中该月收到的在途按揭款65%款项用于向债权人偿还融资款本金,但根据本项约定累计还款金额以1.8亿元为下限,并应确保在途按揭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后3日内根据本项目约定累计向债权人还款的金额不低于1.8亿元。(4)债务人应于荣君府项目楼盘全部销售网签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贷款人付清全部贷款本金余额,并结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A类债权应计收的利息及其他应付债权人的款项。债务人应于A类债权到期日向债权人付清全部A类债权本金余额,并结清全部利息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3.3债务人应于B类债权到期日向债权人付清全部B类债权本金。如果A类债权本金先于B类债权到期日获得全部清偿的,则债务人应于A类债权本金获得清偿之日,清偿全部B类债权本金。3.5为避免争议,各方同意:(1)在B类债权到期日前,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债权本金全部用于清偿A类债权本金;(2)在B类债权到期日,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本金用于清偿B类债权本金;(3)如A类债权、B类债权同时到期的,则债务人偿还融资款本金按照优先支付A类债权本金,再支付B类债权本金的顺序进行冲抵。10.5债务人不按约定偿还本协议项下债权本金或利息的,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逾期A类债权本金按日利率的150%按日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日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复利,对逾期的B类债权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同时,债权人有权加速到期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并要求债务人支付届时债权本金余额20%的违约金。10.10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收取的资金按以下顺序偿还:(1)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清偿应付给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金;(3)清偿应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4)逾期利息(包括罚息、复利);(5)按照约定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有)清偿利息;(6)按照约定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有)清偿融资款本金。14.3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同时,各方还对管辖法院及送达地址进行了约定

我认为‬:一、本案所涉的华融信托与德润创展、创展佳和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华融信托与创展佳和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华融信托分别与德润集团、荣兴集团、庄逸鸿、周文琴、赵少鹏、王立建签订的《保证合同》,华融信托与戴彬、廖秀华、魏仰喜、邓中生、涂炜声、邹深然、陈石养、陈朝晖、郑志明、丘超华、张赞锐、李菊仙、黄瀚荣、肖龙、李雄、范庆华、罗远琼、钟锦、温秀玲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确认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德润创展、创展佳和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华融信托对创展佳和提供的质押财产,对戴彬、廖秀华、魏仰喜、邓中生、涂炜声、邹深然、陈石养、陈朝晖、郑志明、丘超华、张赞锐、李菊仙、黄瀚荣、肖龙、李雄、范庆华、罗远琼、钟锦、温秀玲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德润集团、荣兴集团、庄逸鸿、周文琴、赵少鹏、王立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德润创展不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的情况下,应在担保范围内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华融信托主张德润创展、创展佳和偿还信托贷款,创展佳和承担质押责任,戴彬、廖秀华、魏仰喜、邓中生、涂炜声、邹深然、陈石养、陈朝晖、郑志明、丘超华、张赞锐、李菊仙、黄瀚荣、肖龙、李雄、范庆华、罗远琼、钟锦、温秀玲承担抵押责任,德润集团、荣兴集团、庄逸鸿、周文琴、赵少鹏、王立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本案德润创展向华融信托支付的财务顾问费是否应作为“砍头息”并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的问题。从签订时间来看,华融信托与德润创展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是2016年11月28日,晚于华融信托与德润创展、创展佳和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的时间(2016年11月25日);从履行财务顾问服务的时间来看,《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约定华融信托是自2016年8月16日起为德润创展提供了多项财务顾问服务,该时间早于《债务偿还协议》的签订时间;从财务顾问费的支付时间来看,德润创展向华融信托一次性支付财务顾问费元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日,晚于华融信托首笔付款时间(2016年11月29日),即德润创展在收到华融信托的首笔款项后,自行支付了财务顾问费。虽然,华融信托向德润创展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与本案争议的协议存在联系,但《财务顾问协议》毕竟是华融信托与德润创展意思自治的协议内容,与本案借款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财务顾问费并不能必然认定为本案的借款本金或利息。财务顾问费是否应当收取、华融信托是否提供了财务顾问服务均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案解决。故德润创展、创展佳和、德润集团、荣兴集团、庄逸鸿、周文琴、赵少鹏、王立建在诉讼中辩称元的财务顾问费为“砍头息”,应当在本金中扣除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的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含一次性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目前我国已经全面放开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管制。因此,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债务偿还协议》中关于罚息、复利的约定合法有效。另外从结果上看,德润创展客观上融资了12.4亿元,为其自身解决了企业经营、项目开发的资金问题,因此在其违约后,华融信托依据协议约定向其主张相应违约金,亦有合同约定,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特别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德润创展、创展佳和应承担的期内未付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含一次性违约金)等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10.12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对于华融信托主张的各项费用超过强制性规定标准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本案中抵押物的抵押担保范围是否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华融信托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的问题。被告戴彬、廖秀华、魏仰喜、邓中生、涂炜声、邹深然、陈石养、陈朝晖、郑志明、丘超华、张赞锐、李菊仙、黄瀚荣、肖龙、李雄、范庆华、罗远琼、钟锦、温秀玲在诉讼中辩称华融信托未提前告知其德润创展、创展佳和的违约事项,且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不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华融信托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三份《抵押合同》的第2.2条均约定了:“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本金、利息、应归集的资金(如有)、因违反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如有)、复利(如有)等,以及华融信托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华融信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华融信托依据主合同及相应的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此,华融信托请求对三份《抵押合同》项下所涉及的抵押物在债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华融信托的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五、德润创展在诉讼中辩称要求华融信托分配信托保障基金,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基金由保障基金公司收取,且并未实际用于偿还涉案贷款本息,德润创展可以基于相关协议约定在满足条件时申请退还保障基金。因此,德润创展在本案中主张分配保障基金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创展佳和在诉讼中辩称保留其要求华融信托配合其办理股权转让并进行工商变更的权利,亦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案解决,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另,华融信托主张律师费、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但华融信托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律师费、担保费已实际支出,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融信托要求各被告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各项费用总和超过年息24%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德润创展、创展佳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华融信托偿还贷款本金10.12亿元、期内利息.44元及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与违约金(其中,罚息以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一次性违约金以贷款合同到期后欠付本金10.12亿元为基数,按照20%的标准计算),但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含一次性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10.12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二、华融信托有权对抵押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长坑地段富豪山庄的20栋别墅(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29653、0133080、0131419、0131605、0129723、0131615、0133133、0148183、0148903、0149779、0148904、0148404、0149665、0148742、0161736、0161661、0160798、0161727、0161664、0161701;抵押登记权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8416、0188417、0188418、0188419、0188420、0188421、0188422、0200703、0200704、0200705、0200706、0200707、0200708、0200709、0212540、0212541、0212542、0212543、0212544、02125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华融信托对创展佳和持有的德润创展1%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德润集团、荣兴集团、庄逸鸿、周文琴、赵少鹏、王立建对德润创展、创展佳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德润集团、荣兴集团、庄逸鸿、周文琴、赵少鹏、王立建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德润创展、创展佳和追偿;五、驳回华融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93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案各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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