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5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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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社会发展迅速,创业者比比皆是,民间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个人借债的纠纷中是比较多见的现象。多数情况下夫妻打算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一般均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财产的分割导致了负债一方偿债能力降低或显著降低,进而侵害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理论上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下面通过案例分析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
基本案情:王某在理财平台做交易员,王某见朋友李某有闲散资金,便向李某提出建议,建议李某到其工作的平台进行投资理财。这个过程中李某与王某商议,由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如2019年11月底前理财平台仍未全额回款,王某就上述债权为李某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后,李某投到理财平台的资金果然未能全额回款,遂李某依据《保证合同》申请商事仲裁,裁决王某向李某支付共计70余万元,经强制执行,李某未完全实现债权。
2019年10月底,王某与其配偶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约定为: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名下房产离婚后全部归王某配偶所有,王某不占任何份额,双方名下所有债权离婚后归王某配偶所有,双方名下所有债务离婚后归王某偿还。李某发现后以《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其到期债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法院审理判决: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已经生效的裁决书确认了李某对债务人王某享有有效的债权。而《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名下所有财产,包括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及名下房产离婚后全部归王某配偶所有,王某不占任何份额等。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签订于王某保证李某拿到回款之前2日,不能排除王某与其配偶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存在侵害李某债权的行为,李某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中是比较典型的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形。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藏匿财产,将债务人原本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使得债权人陷入债权无法清偿的境地。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在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
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放弃财产份额,造成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侵害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是债权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有侵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当然这是需要债权人掌握的证据,需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三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实际损害,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通常提交法院的执行终本裁定进行证明。同时应当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仅以实现其债权金额为限,不能超额行使撤销权。
@法观众生上海律师,在生活中学习法律。
欠款纠纷中离婚能不能逃债?
如果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是否能够规避共债的承担?
答:不能。恶意逃债,还可能判刑!
首先,我们要知道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案例:钱某是某公司老板,生意红火,想继续拓展业务,但缺资金20万,于是向张某借款20万并开具借条,但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破产,借款无力偿还,为了保证正常生活,钱某和其老婆宋某协议离婚,将市值110万的房产转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届至,张某要求钱某用房屋抵债,但钱某说他和妻子已经离婚,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钱某已经离婚,他的债务自己概不负责,于是,张某将钱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结合本案例,钱某与宋某虽然已经协议离婚,但此借款20万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借款项,且钱某或者宋某均无证据证明夫妻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特殊约定,无法证明此债务为钱某个人债务,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房屋已经归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请法院执行此房屋来偿还借款。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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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是否能够规避共债的承担?
答:不能。恶意逃债,还可能判刑!
▌首先,我们要知道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钱某是某公司老板,生意红火,想继续拓展业务,但缺资金20万,于是向张某借款20万并开具借条,但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破产,借款无力偿还,为了保证正常生活,钱某和其老婆宋某协议离婚,将市值110万的房产转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届至,张某要求钱某用房屋抵债,但钱某说他和妻子已经离婚,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钱某已经离婚,他的债务自己概不负责,于是,张某将钱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结合本案例,钱某与宋某虽然已经协议离婚,但此借款20万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借款项,且钱某或者宋某均无证据证明夫妻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特殊约定,无法证明此债务为钱某个人债务,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房屋已经归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请法院执行此房屋来偿还借款。
案例二:
王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万,但王某在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一直未履行判决,并且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都分配到家庭成员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目的,通过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承担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或妻一方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换言之,债权人可以任意向夫一方或妻乙方或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债务。至于夫妻之间的清偿比例问题,只是夫妻内部分配的问题,债权人无须理会。
因此,离婚,并不能逃避共同债务。
▌对于离婚逃债的,债权人为维护自己权益,可采取如下方式:
1、以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的财产进行保全。可诉前财产保全,也可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诉中财产保全的,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也可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夫妻借贷的财物属于两人共有,偿还时也应当由两人共同清偿。即使离婚后,任何一方依然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状况,防止债务人或其配偶将财产恶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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