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孩在法律上怎么处理,离婚之后孩子的探望权

时间:2022-11-22 20:13: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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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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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 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少夫妻在探视孩子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甚至不惜大战公堂。抚养孩子的一方以为既然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自己,孩子就是属于自己的,所以往往会千方百计阻碍对方探望孩子,给孩子的心中留下了阴影。

    探望权的行使和强制执行


    禹翰解读

    1.探望协议的内容。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约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履行时争议不断。为了确保探望顺利进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约定:

    (1)探望的时间,即什么时候探望,比如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孩子的生日等重要时间;

    (2)探望的地点,即在哪探望,比如抚养人的家里、亲属家、学校、公共场合等;

    (3)探望的方式,即如何探望,比如一起出去游玩、打电话、视频连线、短期共同生活等;

    (4)探望的次数,一般每月探视一到两次为宜,探视的次数不能过多,否则会干扰抚养人正常的生活;

    (5)协助义务,比如变更居住地点、学校、通信方式、联系电话时,应及时告知对方或者定期汇报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等。

    2.拒不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可能导致丧失抚养权。探望权协助义务人多次阻碍探望权人正当行使探望权,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裁判文书,探望权人据此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可能会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等因素后,将此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裁判理由之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对方所有,这也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一方的惩罚。

    3.子女拒绝父母的探望时,如何处理?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判断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是否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子女在10周岁以上,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能够对事物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如果其确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拒绝探望,法院会依法中止执行。如果经查证子女拒绝探望是受父或母的挑唆造成的,可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勒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配合探望,但不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中止

    禹翰解读

    1.如何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只有在当事人申请之后才能对探望权中止做出审理,不能依职权主动干预。探望权的中止,只是权利行使暂时性地受到限制,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关于探望权的中止请求,不发生独立的新的诉讼,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由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再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中止与否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2.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是否享有探望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隔代探望问题,仅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享有探望权。但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孙辈承载的是整个家族的未来和希望,这种隔代探望的情感需求关乎人伦。隔代探望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儿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对于希望探望孩子的老人,法院在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后,一般会准予探望。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知到 | 离婚后,抚养权如何判定?

    引言

    离婚时,子女自身的情况是影响抚养权判决的客观因素之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不断升高,婚姻破裂导致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也随之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一方自愿放弃抚养权,此时可以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另一方所有,放弃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互不相让或者双方都不愿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并不罕见。

    案例简介

    妻子王某在发现丈夫刘某有外遇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刘某与第三者马某共同居住的物业证明、酒店入住登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刘某向马某打款的凭证等。

    对王某的离婚要求,刘某没有表示异议,但双方对孩子跟谁生活的问题有很大的分歧

    庭审中,王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刘某与他人同居,即刘某对离婚有过错,其缺乏家庭责任感,不适合孩子的成长。又因为孩子只有4岁,平常和母亲相处的时间较多,因此,王某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

    刘某则以王某收入微薄,不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生活环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孩子归其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刘某与他人同居,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缺乏家庭责任感。

    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状况和抚养情况,判决孩子归王某抚养。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刘某的给付能力,判决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按月支付至孩子18周岁为止。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依上述法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中之一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

    但这并不是说法院就一定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原则上要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经济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的主观意愿等诸多因素,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最终判决。

    举个例子,当离婚夫妻中一方有过错,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诉讼中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一些

    因为离婚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如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些过错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则法院就会有很大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若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且无迹象表明其具有不履行判决的可能性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结语

    婚姻的失败往往是因夫妻双方的感情经营不善所导致,这种情况双方一般都有责任,但即便一方应承担较大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家庭的破碎对孩子来说都是无比残忍的

    离婚终结了家庭关系,从此以后,双方在法律上再也没有任何关系,而唯一还能作为连接桥梁的孩子,往往也会被心有不甘的一方用作报复工具,通过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等方式,膈应对方的同时非法剥夺了对方的探视权。

    孩子是父母血脉的延续,探视权的正常行使,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有利于维护我国长久以来的血缘关系传统,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剥夺孩子得到父母双方基本关爱的权利,会导致孩子心理、身理发育出现问题,因此,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容许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不应为了报复剥夺对方的探视权,让孩子为失败的感情和婚姻买单。

    「以案释法」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案情简介】

    方某与秦某于2016年8月2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方某于2016年11月4日生育婚生子秦某某。婚后方某才得知秦某因涉黑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因吸毒被拘留过,且秦某沉迷于赌博,因赌博欠下几十万债务,方某多次劝诫其戒赌无果,双方经常吵架。方某生下孩子以后,秦某不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对方某及孩子漠不关心,也不承担生活所需的开支等费用,长期沉迷于赌博。自2019年3月开始,方某与秦某之间语言冲突更为激烈,彻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分居,方某带着孩子外出江苏省苏州市务工并定居,至今方某与秦某已分居两年多。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随方某在江苏省苏州市生活并上学,秦某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也未给予过孩子任何关心及看望。方某与秦某多次协商离婚,秦某也表示同意,但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方某办理离婚手续。方某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秦某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50000元。秦某答辩称其与方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共识,故未同意与方某离婚,恳请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为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调查与处理】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由审判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坚持离婚,审判员根据双方的情况向被告释明,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被告虽抗辩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已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且被告具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在双方分居期间也没有和好的行动表示。现原告坚持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调解无效,依法应当准许离婚。被告在听取审判员的解释后,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审判员认为原、被告双方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妥善解决,被告在双方分居期间未主动看望孩子并支付抚养费,孩子随原告方某生活的时间较长,且方某并无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故孩子以由方某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关于被告对孩子探望的问题。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被告并没有对孩子有家庭暴力或其他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故被告应该享有探望权。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方某在调解下放弃主张。在审判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最后由法院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方某直接抚养,被告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秦某在给付抚养费的时候探视孩子。

    【法律分析】

    (一)关于是否应当准许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方某与秦某因感情不合已分居满两年,秦某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如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本案中,孩子已年满四岁,在双方都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孩子随方某生活时间较长,且秦某长期沉迷于赌博欠下大量债务,还有吸毒的恶习,如由秦某抚养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由方某直接抚养孩子。

    (三)关于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本案中,孩子由方某直接抚养,秦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岁。如今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离婚案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因为自己的不理智情绪而争夺子女抚养权,此种不理智行为不仅会大大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还会导致婚姻双方矛盾激化。离婚导致一个完整家庭解体,已经给子女造成了亲情缺失的精神伤害,作为父母不应再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化,为满足自己利益而不顾及子女的感受,给子女造成二次伤害。该案的处理,全程体现了家事审判将情、理、法有机结合的办案理念,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判定了抚养权归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坚实的保护伞。

    作者姓名:钱婕

    单位职务: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手机号码:18285012664

    编辑:孟谷

    一审:黄婉荻

    二审:赵明

    三审: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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