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条件,离婚案孩子的归属问题

时间:2022-11-22 23:41: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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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法课堂|离婚案件判断“孩子归谁”的几个法律要点
  • 家里有儿媳女婿的注意了,最高法司法解释,8月1日实施。
  • 写份承诺书可直接申请法律援助
  • 普法课堂|离婚案件判断“孩子归谁”的几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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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家里有儿媳女婿的注意了,最高法司法解释,8月1日实施。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写份承诺书可直接申请法律援助

    武汉晚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杨博 实习生崔雨欣)近日,在武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民江师傅填写完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后,工作人员当场受理了其因离婚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无需像以前那样要先开经济困难证明才能办理。

    今年,武汉市司法局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局领导班子实事项目之一。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该证明需要申请人先到所在社区开具,然后到所在街道盖章,需要群众跑两趟。现在只需实事求是签订承诺书,法援律师就会提供法律服务。

    截至今年5月份,武汉市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受理填写《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承诺书》的法援案件1794起,为困难群众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2299万元。其中,求助群众不仅在一审阶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审也可以去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据了解,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开始试行“市区法援窗口通办”,即市区法援窗口互相代为初审,符合法援条件案件可通过线上流转申请材料,审查指派后,援助律师与受援人线下对接。

    6月8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受理辛奶奶二审法律援助时,工作人员周斌主动通过内部系统,将老人去年在江岸提交的一审申请法律援助材料全部调取到位,当天通过审核,当天出具法律援助受理书,当天指派好两名法援律师。

    “这次申请法律援助没跑一脚路!”11日下午,虽然伤病还没完全恢复,但73岁的辛奶奶依然在门口等着公法中心的工作人员上门对接服务。2点钟,周斌和同事白学智以及法援律师许娟和李晶将法律援助受理书送到她手中,并现场为她写好诉讼状。

    作者:夏晶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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