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2:02: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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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但是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系心甘情愿,并不存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那么对于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当然要返还。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而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的,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特别重要的一点,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可能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旨在对上述法定可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借鉴。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只要男女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满足该情形要求退还彩礼。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因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女方已经收取了彩礼,且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一方已经生育了小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如果简单适用该情形,可能对另一方不太公平。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男女双方是否开始同居。
其次,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
第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
第四,女方是否怀孕或者生育小孩。
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那么彩礼也仍然比较难返还。
例如,在女方收取了彩礼之后,能够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将该彩礼全部用于购买家具电器、操办酒席宴请双方宾客、双方生活开支消费等,那么男方再要求女方返还就比较困难。女方的举证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酒宴费用收据或者发票、购买家用电器的付款记录或者发票、双方共同开支的付款记录等。
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情形(三),是否就意味着只要举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相关证据,就一定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呢?
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
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彩礼的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给付女方金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故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男方向女方的转账数额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这是为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的金钱,应当认定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男方不得要求返还。
对于一些没有转账意图的转账行为,因在转账中未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者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对该部分转账行为无法认定,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如抗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消费支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作为彩礼构成部分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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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小编精心准备了一些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和案例,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重点关注问题解读
问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条款,“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剥夺婚姻自由?是否会将家暴受害者推向痛苦的深渊?究竟该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不会剥夺婚姻自由。所谓自由,不是无边的自由,而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我国在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一直都是离婚自由,但在赋予夫妻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的法律也要防止轻率离婚的发生。离婚虽有冷静期,但并不影响任何一方都依照自己的意愿,或双方依照合意,向法定机关提出离婚意愿的自由。只不过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离婚并非“想离就离,说离即离”,而是在自由登记离婚之后,有时间好好思考,到底要不要离,并处理好离婚事务。
“离婚冷静期”不会将家暴受害者推向痛苦的深渊。法律坚决反对并制止家庭暴力,也坚定地保护家暴受害者。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若在离婚冷静期内遭受暴力或威胁,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离婚。另外,除登记离婚外,家暴受害者还可以走诉讼离婚的路径。
对于离婚冷静期,要冷静地理解与看待。离婚从不只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它往往涉及一个家庭命运,涉及所有家庭成员的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离婚,冷静即是自由。不能被一时气愤蒙了眼,冲动离婚再后悔,也不能不顾老人、孩子的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若真要离,也可利用冷静期,对家庭事务进行妥善安排后,再分道扬镳。
答
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1. 彩礼的返还
问
小王和小徐认识没几天就订婚了,订婚时小徐跟小王索要彩礼10万元。小王无存款只好跟朋友借款10万,订婚时小徐收到彩礼10万。不久后俩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不断发生争执。小徐一怒之下回娘家并开始与小王分居。小王觉得这种争吵的日子实在难熬,朋友又一直催还钱,于是跟小徐提出离婚并要求她返还10万彩礼钱。结果小徐回复说,离婚可以,还钱没可能。
有道是“好聚容易,好散困难”,小王能把当初的彩礼钱要回来吗?
小徐借婚姻索取彩礼款应酌情返还。小徐与小王相识几天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形成真挚夫妻情谊,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小徐向小王索要彩礼款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造成了小王还债无能、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小徐应返还彩礼款,但考虑到该彩礼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酌情返还。
答
案例2.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问
小庄与丈夫小陆签了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小陆背叛小庄,需要给妻子55万违约金。签订协议后,小陆出国培训,在异国他乡邂逅了小陈。两人立马同居,妻子小庄被抛之脑后。远在国内的小庄得知消息几番与小陆交涉,无果后,拿出了当初签订的 “忠诚协议”,要求小陆依照协议支付违约金55万元。小陆坚决不给,小庄一纸诉状将小陆告上法庭。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出于维护婚姻关系存续为目的,夫妻经过平等协商,以彼此互相忠诚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义务。”夫妻通过协议将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经审理对双方自愿签署的忠诚协议,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既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又符合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要求,也未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弘扬夫妻相互忠实的道德风尚,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与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小庄可以依据忠诚协议向小陆主张违约金。
答
知识来源
书名:《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四版)》
作者:张力
书号:ISBN 9787501456703
版别:群众出版社
定价:69.00元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图书简介:
本书是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结合《民法典》婚姻编、继承编及相关最新司法解释,对现行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阐释,全书共分婚姻家庭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离婚的效力,继承制度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等十七章。本书对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并设置了导入案例和思考题等模块,便于学生学习、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知识。本书不仅可以做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还可以作为学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辅导教材。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的行为。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条件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和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来看,相对于当地的生活水平而言,彩礼给付数额往往很大。 分手或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来源已久,即使在现代社会,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往往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也会发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明显的区别。彩礼的给付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赠与无此目的性。 因此,恋爱期间出现的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汽车等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能追回,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进行界定。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约结婚为目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意向破裂,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出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于消费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视为一般性的赠与。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财物金额大小、赠与方赠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等情形综合考量。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实践中,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情人节、七夕等给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却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等表达爱意的红包、转账,一般也认定为赠与;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约结婚为目的,在男女方结婚意向破裂后,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没有明显目的性,那么不排除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干警 田婧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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