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06: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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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孩子爸大10岁,他太小了,结不了婚!”近日,“90后二胎母亲未离婚与00后男友同居生子”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公众对“重婚罪”的关注和讨论。
柯某琴生于1991年,在2012年底与劳某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养育两名子女。2017年,夫妻二人到上海务工时,柯某琴结识了肖某。当时柯某琴26岁,而肖某只有16岁,不过10岁的年龄差未能阻挡两人相恋。在肖某不知道柯某琴已婚的情况下,二人一见如故,互生情愫。
2018年,劳某发现妻子和肖某关系“不清不楚”后,就赶紧把妻子带回老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阻止妻子和肖某联系。但柯某琴离家出走,并孤身一人返回上海找到肖某。
柯某琴以为自己和丈夫劳某分居多时,就代表双方已经离婚,而肖某不明真相,又未到法定婚龄,所以两人都未将领取结婚证的事情放在心上,便对外以夫妻相称开启了同居生活。邻居们见二人举止亲密,也以为他们是一对合法夫妻。
2019年,柯某琴与肖某产下一子。直到孩子需要上户口时,柯某琴才想到要与劳某办理离婚证。而劳某听说妻子和别人在一起后还生了一个儿子,怒火中烧,决定报警。2022年8月,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柯某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看完这则报道,不少人可能有疑问,怎样才算构成重婚罪?为什么一些已婚人士婚内出轨同居甚至生子,最终都没被认定构成重婚罪,而该案中的女子却被认定为重婚罪呢?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法律对重婚罪有严格认定,重婚罪的前提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而重婚罪的表现形式则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者重婚,即重复办理了两次结婚登记,形成了两次法律婚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对外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考虑到我国婚姻登记信息逐渐实现全国联网,重复登记结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因此“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近年来的重婚案件中占较大比重。
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会从是否办理婚宴、对外是否宣称是夫妻、是否拍摄婚纱照等证据来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这依然是一个举证难点。因为生活中,一些已婚人士出轨同居时,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和婚外情人生下孩子,也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一方难免不忿,对方婚内出轨,我难道只能忍气吞声,在道德上谴责吗?当然不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很多离婚案件中,受害一方会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对方婚内出轨、与别人同居等证据,这些证据虽然无法证明对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法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但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对方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要求多分财产,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还要提示,婚姻不会因为分居多年而自动解除,利用自己有两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离婚文件等方法取得结婚证,也会触犯重婚罪。婚姻是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慎重对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引言
离婚时,子女自身的情况是影响抚养权判决的客观因素之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不断升高,婚姻破裂导致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也随之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一方自愿放弃抚养权,此时可以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另一方所有,放弃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互不相让或者双方都不愿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并不罕见。
案例简介
妻子王某在发现丈夫刘某有外遇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刘某与第三者马某共同居住的物业证明、酒店入住登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刘某向马某打款的凭证等。
对王某的离婚要求,刘某没有表示异议,但双方对孩子跟谁生活的问题有很大的分歧。
庭审中,王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刘某与他人同居,即刘某对离婚有过错,其缺乏家庭责任感,不适合孩子的成长。又因为孩子只有4岁,平常和母亲相处的时间较多,因此,王某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
刘某则以王某收入微薄,不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生活环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孩子归其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刘某与他人同居,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缺乏家庭责任感。
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状况和抚养情况,判决孩子归王某抚养。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刘某的给付能力,判决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按月支付至孩子18周岁为止。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依上述法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中之一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
但这并不是说法院就一定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原则上要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经济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的主观意愿等诸多因素,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最终判决。
举个例子,当离婚夫妻中一方有过错,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诉讼中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一些。
因为离婚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如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些过错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则,法院就会有很大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若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且无迹象表明其具有不履行判决的可能性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结语
婚姻的失败往往是因夫妻双方的感情经营不善所导致,这种情况双方一般都有责任,但即便一方应承担较大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家庭的破碎对孩子来说都是无比残忍的。
离婚终结了家庭关系,从此以后,双方在法律上再也没有任何关系,而唯一还能作为连接桥梁的孩子,往往也会被心有不甘的一方用作报复工具,通过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等方式,膈应对方的同时非法剥夺了对方的探视权。
孩子是父母血脉的延续,探视权的正常行使,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有利于维护我国长久以来的血缘关系传统,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剥夺孩子得到父母双方基本关爱的权利,会导致孩子心理、身理发育出现问题,因此,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容许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不应为了报复剥夺对方的探视权,让孩子为失败的感情和婚姻买单。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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