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3:24:5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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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一种情形:
(一)、一方有配偶而与另一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或是双方均有配偶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
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双以自行解除。故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废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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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 标签: 上海婚姻律师(27)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