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10:52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是大部分人都要经历的人生阶段,选个寓意美好的日子,怀着对人生新阶段的美满憧憬,带着心爱的人登记结婚,比如将“情人节”变为“情人结”,也是很多人认为幸福的选择。那么关于“婚姻”,《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效力、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结婚,有以下法律知识供大家了解~
坚决不可违背之
婚姻家庭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41、1042条规定,我国坚定地实行一夫一妻制,并坚决保障婚姻自由,维护男女平等,严格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前几日网上热议的“拿不出50万彩礼,女友被拖走”事件,也是因为涉及婚姻自由,才引发网友讨论。
满足“法定”条件
才可以申请结婚
恋爱不是温馨的请客吃饭,结婚也不是简单的婚姻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此外,登记时,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三代是从自身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即以己身为第一代,从己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堂兄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婚姻效力的特殊情况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通常情况下,热恋的情侣都可以通过结婚登记进入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婚姻的殿堂,但是在极特殊情况时,也可能陷入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尴尬。
《民法典》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的,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前述两种情况中受胁迫的一方可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未被如实告知的一方可在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同时,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男女双方在没有上述任何不宜结婚的情况,并自愿申请结婚登记后,自完成结婚登记一刻起,即确立婚姻关系,双方开始拥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