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婚姻法律(西周婚姻制度及其体现的法律文化)

时间:2023-04-12 00:17:47来源:法律常识

西周的婚姻法律(西周婚姻制度及其体现的法律文化)

西周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为宗旨,对婚姻的原则,要件及解除等规定十分详备。甚至当时已经出现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基本要求。

婚姻的成立,当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开始。宗法制作为西周的社会制度,对婚姻提出了诸多要求,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经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就是不循礼法。所谓撮合,当履行“六礼”程序:一曰“纳彩”,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二曰“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凶吉;三曰“纳吉”,即卜得吉兆后与女家定婚;四曰“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五曰“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吉日选择婚期;六曰“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娘。至此,婚礼宣告完毕,新郎新娘正式结为夫妻。

但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在长期种族繁衍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婚姻双方血缘关系越近,越不利于后代的健康和宗族的繁衍。

看到这,也许觉得西周的婚姻制度已经较为先进,但是其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出”原则,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的家族的利益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男尊女卑的观念。即使有“三不去”的规则,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制和倡导伦理道德。

总之,西周的婚姻制度有其时代先进性,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大体都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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