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0:17: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与被告张四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2011年12月8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于2013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小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张三曾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关系一直未能缓和,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此,原告张三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四离婚。
原、被告婚后于2017年12月8日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共同购置位于市区中部新城北起步区金岸五道以南,银河一路xxx房产-套,首付款205810元,贷款470000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另,原、被告婚后于2016年以8000元的价格购置二手夏利汽车一辆,于2019年以23000元的价格购置二手赛拉图汽车一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需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中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张三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直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张小某一直随原告张三生活,且征询张小某意见时,其明确表达了随原告张三生活的意愿,在不影响张小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张小某由原告张三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庭审中查明,被告张四虽从事船舶制造业,但并非稳定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因此,抚养费的数额应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确定。根据张小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张四每年应当按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收入的25%支付张小某抚养费,至张小某十八周岁止。
原、被告婚后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的位于XX市的房产,经审理查明,该房产原、被告尚未取完全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