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13:00:05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与原《婚姻法》变化最大之处,就在于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之所以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范围,实际上是适应社会的发展。最直接的就是对“包小三”、“出轨”等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损害赔偿 的司法救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包小三”“出轨”如果在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是不一定判决离婚的,因此上述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非常有可能导致无过错方,不能请求离婚时损害赔偿。
原因就在于,前四款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1041条就规定前款之情形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而“包小三”“出轨”则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无相应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自由裁量权会比较大,既而出现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而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前题之一,就是判决准许离婚。因此,“包小三”“出轨”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而是在于该种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程度。
与此同时,在关注此类案件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无过错方,即可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小三、出轨对象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过无错方无权请求小三、出轨对象来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也就是说,赔偿的前题是离婚。
四、无过错方,不主张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和赔偿请求两个请求必须一并提出。例外的情况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七、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本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还是有机会获得赔偿。
八、双方都有过错的,任何一方提出来,法院都不会支持。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出轨,另一方出于报复,也出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因果关系可言,不是说前者出轨导致后者的出轨,前者的责任更大,后者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法律已经赋予了无过错方的司法救济渠道,报复性出轨属于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