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什么法律,离婚法院说啥

时间:2022-10-27 20:40:09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二、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四、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五、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七、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八、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九、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十、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十一、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十二、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十三、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四、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十五、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十六、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其中一些非常普遍和典型问题总结一下:

1:没有结婚证可不可以离婚?

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登记结婚了的,但是结婚证丢了或者在对方手里,这种情况呢喊对方再去补办显然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做法是自己去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的档案,这个档案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

第二种情况就是双方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重婚、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同居生活的,一律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且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无法以离婚为由起诉到法院。

2:分居满2年以上是不是就可以自动离婚了?

绝对不可以,分居多少年都不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上只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之一,而且这里强调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为务工等其他原因分居,显然不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总之,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好合好散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二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起诉到法院后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目前没有第三种离婚方式。

3:一方出轨导致离婚,能不能让他(她)净身出户?

不能。离婚时原则上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均分,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可能是因为《婚姻法》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显然,大多数人是把出轨和同居混为一谈了,法律上的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生活中的出轨通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偶尔发生婚外情,因此生活中的出轨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形。此外,该法律规定明确的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有过错一方不能参与分割共同财产。

4:按农村风俗给了彩礼但女方跑了,可不可以要回彩礼?

可以的。如果查明属于:(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其中第(2)、(3)种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必须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是能够返回多少比例就不一定了,这个要结合彩礼的用途、双方的同居时间、彩礼的金额等因素来认定。

5:法院是怎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大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处理意见是: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有以下情形:(1)患有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抚养;(3)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随母生活,可随父生活。

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子女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是否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等情形综合考虑。

8周岁以上,一般需要征询和考虑孩子的意见。

8周岁的调整是根据《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作出的,即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是10岁,该意见明显是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现《民法总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已经降低到8岁,故实务中也应对考虑孩子意见的年龄作出相应调整。关于子女抚养,前述最高院意见还有许多细化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可自行查阅。

6: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是不是都属于共同债务?

未必。当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债务的,否则不予认定共同债务(也就是说需要债权人来举证)。

只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追认)。

7: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财产、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自由约定,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但是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影响夫妻双方对外共同承担债务,除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8:离婚后,尚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否再次起诉要求分割?

可以的,只要是属于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起诉要求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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