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7:59:04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的《中国新闻网》报道,民政部公布的《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764.3万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83.9万对。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中首要的一项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既然法律有离婚自由的准许,则人们对他人依法解除自己的婚姻关系,不宜指手画脚。毕竟,没有感情的婚姻,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就让它自然解除。同时,基于当下首先提出离婚多为女性的这一实际,从一定程度言,这也是妇女自主意识增强、家庭束缚日渐松懈的体现。
如今,离异男女中,越来越多心平气和各奔前程。但也有一些离异的当事人在分道扬镳之后,“爱人不成,成仇人”,生命不息,纷争不止。如:未生育子女的离异男女,当另一方与他(她)人恋爱,或与他(她)人再婚后,想着法子,去“搅局”,千方百计让对方难堪。有子女的离异男女,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支付、探视权行使等方面, 针尖对麦芒、矛盾层出不穷。
这也难怪,大多数夫妻离异,多已经历了较长一段时期的矛盾。有的双方早已没有了什么信赖,更不存什么情份。也有的分居多年,你死我活如同仇敌。因而,即便在法律上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骨子里仍“深仇大恨”。显然,这样对双方的家庭,对双方父母长辈会带来无尽的痛苦,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对社会的稳定也会产生消极因素。
生活的实践表明,好聚好散,这是对曾经的夫妻感情一种尊重,是对孩子尽可能的一种保护,是和谐社会文明人应有的素质。
欲使曾经在同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的男女好聚好散,劳燕分飞之初,应当互谅互让,莫斤斤计较,不能因为成不了夫妻而使自己变成一个丑陋不堪的“小人”。在未来的生活中,更要有担当。曾经的夫妻虽然在法律上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以后生活中,双方难免为共同生育孩子的成长、成家等事宜“藕断丝连”。更有许多新发生的问题,不可能在离婚之初有详尽的约定。
我曾经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昔日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不负责抚育未成年孩子的男方,可以在每周二下午探视孩子。但离异后的第二年,男方因为被所在单位派遣到外省工作,一个季度才回家一次,休息一周。于是男方向女方提出,在这一周,孩子能否与他共同生活。女方则以男方该项要求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约定不符之由,拒绝了男方要求。于是双方矛盾升级,狂风暴雨骤起……
婚姻虽无常,但人生有期。人啊,有时候格局大些,许多问题不仅可以避免,即便发生了,也是能够化解的。网友们,你们对此怎么看?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