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8:21: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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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婚姻法呈现出强烈的伦理特性。虽然婚姻法在长期的实行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转变,伦理道观念的转变,促使有关学者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伦理进行重新审视。婚姻法作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文章从婚姻法的内涵、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伦理特点来阐述婚姻法中的伦理特性。
关键词:婚姻法;伦理特点;伦理特性
一、引言
婚姻法的研究现状和目的决定伦理审视婚姻法具有“必要性”。对婚姻法进行伦理审视,不仅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用伦理学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实践中,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的文明和谐家庭。婚姻法是适用很广泛的法律,它关系到千家万户。一部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念、合理体现道德内容的婚姻法,是良法。只有良法,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渴望家庭的和谐与温馨。只有生活在民主平等、夫妻恩爱、父慈子爱的家庭环境中,才能形成良好的品性、健康的人格,才能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
二、婚姻法的内涵
婚姻法是国家民法中的一项实体法律,不仅对婚姻关系具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对个人人身权及财产权也有调整的权力。它是调整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对婚姻关系建立与解除进行管理,对婚姻家庭相关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和审判。
三、新婚姻法与伦理的关联
(一)公平伦理
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人们对于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需要已经难以从旧的婚姻法中寻得,基于此,新的婚姻法必须能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形成对婚姻中财产关系的有效调节,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而达到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良好维护,促进社会的进步。而从制定的新婚姻法角度来看,此次新婚姻法的制定能够明确区分双方共同财产范围和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并且还能保证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性。这些制度不仅加强了执法及司法部门处理相关案件的操作性,更体现出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二)人道伦理
在新婚姻法中,对于人道主义也有着重要的体现。在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家庭内部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关于对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关于对离婚制度有关内容的充实等处都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比如,离婚时设定的过错赔偿制度,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新婚姻法中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同时也弘扬了人道主义的道德精神。
四、婚姻法中伦理性的表现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伦理性
1.婚姻自由原则的伦理性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出于本人的意愿;二是这种意愿是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即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自愿行为。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使“有情人终成眷属”,反对一切非爱情因素的干扰。同样,离婚自由也是基于爱情的考虑,解除没有爱情基础或爱情已经终结的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的伦理性
一夫一妻原则的伦理道德特点可从二方面理解。一夫一妻制也要求性关系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的双方之间,既不允许第三者插足,也不允许涉足第二者。其他一切婚外性行为,都是非法的,也是极不道德的。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计划生育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的伦理性表现在婚姻关系下,就是夫妻双方由此前的单一个体,因相互结合而构成为一个婚姻整体,成为朝夕相处,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社会上那些区分人们尊卑贵贱的身份、地位、权势、财富甚至学识等,在夫妻间都失去了其意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立法原则上保护弱者原则的体现。妇女、儿童和老人,由于性别和年龄等自然生理条件,在家庭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对其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是社会文明、道德进步的要求和表现。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优育,是生育这一家庭的主要社会功能,同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
(二)婚姻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
1.特定身份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在其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规把亲属分为二种,即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身份是双方结为夫妻而形成的身份关系。血亲、姻亲的亲属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为家庭关系。它们都由婚姻法所调整。可见,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因而具有伦理性。
2.特定权利义务
特定亲属身份决定了特定权利义务,特定权利义务即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一方面只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与他人无关;另一方面,某些权利义务只能在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适用,前者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后者如“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总之,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涉及他人,从而具有伦理性。
(三)婚姻法法律规范的伦理性
1.婚姻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重合性
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二者曾合二为一,婚姻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婚姻道德规范。人类进入法制社会后,二者也大多是重合的。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婚姻法律规范.多数同时也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2.婚姻法律规范以道德规范为基础
无论从人类整体来看,还是从人类个体来看,人们首先有婚姻家庭生活,然后才有其他社会生活,这使得人类先有婚姻家庭规范,然后才有其他如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道德规范已不足以调整人们的行为时,才产生法律规范。
五、提高我国婚姻法伦理标准的有效对策
(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理念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的核心思想,将人的生存发展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即一切服务于人。在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对婚姻家庭权力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立法时,应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确保两者的相互协调。
(二)结合时代特点进行婚姻立法
任何一项法律都应该与时俱进,随着时代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与修改,并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时代特点。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婚姻家庭领域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伦理问题,婚姻法作为调整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应对其进行真实的反映,即结合时代特点进行婚姻法立法。
(三)合理把握婚姻法的道德层次
基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对可以法律化的某一层次婚姻家庭道德融入到婚姻法的立法当中,是提高我国婚姻法伦理标准的重要举措。在未来对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过程中,通过对高低层次道德的合理把握,既可以使一般人达到基本道德标准要求,又能够发挥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作用固。
总结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而婚姻法在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与时俱进从伦理角度对婚姻法进行重新审视非常重要。在现行婚姻法中,认识与了解其伦理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从坚持“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结合时代发展特点和合理把握道德层次三方而对改善与提高婚姻法的伦理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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