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2:23:06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讲婚姻案件,比较多的就是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配、孩子的抚养权等各方面都能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就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这些问题无法达成完全的一致,就需要借助诉讼的手段。今天就来说说离婚诉讼中几个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
一、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是如何判断感情破裂的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
0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已经缔结了一个婚姻关系,在这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点常与“婚外情”概念混淆,不同的是,“婚外情”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关系,它有可能是短暂的,也可能是长期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长久稳定的、比较紧密的关系。例如已经与他人在外形成定点居住,这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与他人同居。
0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根据《反家暴法》中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认定家庭暴力有经常性、持续性和程度上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有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
0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行为触犯刑事法律的,那么可以认定因为这些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情感关系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0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这虽然是准予离婚的一个较为客观的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没有规定分居登记的制度,所以实践中会出现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了两年时间,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
0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法条中的兜底条款,实践中往往很多不符合上述四个情形,但可以适用这一条。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部分。即一方提出的已经开始分居主张如可以体现在法庭的笔录或判决书上,形成事实认定,尽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开始分居的事实已经是在法律文书当中得以固定了,那么在分居满一年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房子的分割由于出资情况不同、各地的裁判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一直是实践中比较复杂的一块。关于房子归属的排列组合有如下几个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实际案件当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各地法院计算不同的是财产增值部分。主要是由于有些房子可能是在婚前很久就已购买的,会产生一个婚前的增值,在有些案子中会产生较大的差额。
对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争议焦点。《民法典》出台后,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便失去效力。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简单来说,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父母为子女买房通常不会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父母在出资时对于房子是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在离婚时必然是希望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子女的利益等情况。目前《民法典》中规定的较为模糊,具体可以参考各地的具体裁判和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当中,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符合下面三点: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例如夫妻一方经营一家公司,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所产生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但如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夫妻一方有负债300万,但这300万借款是用于购置房产,房子也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这时借来的钱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借款时没有另一方的共同签字,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彩礼问题
通常来讲彩礼如果在正常生活中消耗掉了,法院判定是不予返还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大家也可以再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进行判断: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五、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的在决定孩子抚养权时的中心思想是以孩子为本位,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考虑的因素包括:
1.孩子的年龄、性别;
2.父母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
3.其他方面:如父母的学历、品行;父母的身体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照顾情况;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
孩子的年龄在抚养权的判定中,是一个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比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尊重其真实意愿”。以前的规定是“子女已满10周岁的,可以考虑孩子女的意见”。《民法典》不仅将年龄调低,还将“可以考虑”改为“应该尊重”。“可以考虑”是指法官将孩子的意见作为一个酌情考量的因素;“应当尊重”表明现阶段法官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子女意见的重要程度有所提升。因此如果希望争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就需要提前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文:顾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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