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怎么赔偿,妻子犯了重婚罪怎么赔偿

时间:2022-10-30 03:26:11来源:法律常识

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近年来,因“婚外恋”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婚内出轨已成为破坏家庭婚姻的毒瘤。近日,泉州丰泽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夫妻分居两地,妻子常年在家照顾一家老小,丈夫出轨后还向法院起诉离婚……


重婚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补偿损害


张某与胡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为夫妻,2002年11月生育女儿小张。婚后,胡某曾随张某到广东、浙江等地打工两年余,后因张某家中年迈爷爷需要照顾,胡某带女儿回到泉州生活,而张某继续在外打工,每月支付生活费给胡某。


开始张某在外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5月,张某刑满释放后起诉至丰泽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胡某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胡某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张某补偿款3万元及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胡某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张某起诉请求离婚,胡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其理由系为了孩子,并非基于与张某的感情。且该案经法院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准许张某与胡某离婚。


关于胡某主张的补偿款3万元: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婚生女长期跟随胡某在泉州生活,胡某为抚育女儿及照顾家中老人付出了较大的心血,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张某应当予以补偿。故胡某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胡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构成重婚罪,对胡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胡某作为婚姻中无过错方,且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胡某主张8万元偏高,法院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某赔偿胡某3万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说法

离婚时,应充分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法官表示,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常常为了照顾家庭,大大缩减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与精力,甚至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家务劳动,给予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权利的救济和平衡。


结合本案,胡某为了照顾女儿和张某年迈爷爷,不惜与张某分居两地,一人独立承担几乎所有家务,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发展前景,为家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也为张某在外打拼提供了有力保障,依法应得到补偿。


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应当得到补偿


法官表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规定赋予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也有利于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合本案,张某构成重婚,其行为不仅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义务,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给胡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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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荷

实习生:赖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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