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6:31:06来源:法律常识
在返还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彩礼的定性范围以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婚姻类案件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彩礼的处理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妥善处理好彩礼问题往往是化解矛盾的关键。现实生活中,男方在婚前会赠与女方财物,那么哪些财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彩礼范畴?
一、彩礼的定性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理由如下:
(一)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于一般的礼节性赠与。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若不是为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的财物的。所以,一旦出现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二)将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规定,符合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品。如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里附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婚姻的缔结,这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二、彩礼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如果对一方按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二)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彩礼定为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立婚约而赠送财物,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 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给付彩礼的对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未能缔结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情确定。
三、返还比例问题
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考虑: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等所花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应重视对妇女身心权益的保护。在审理中,可以把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彩礼数额不大;(2)同居生活两年以上;(3)已共同生育子女;(4)能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如此才能凸显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统一,与当代国情、民众的认知水平相统一。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虽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素,其作为考虑返还比例具有较强实用性,也符合民众的心理期盼。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如侮辱、殴打、为寻伴侣等有害另一方的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减少,减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间;
2. 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返还比例不应低于50%,如还存在其他情况,返还比例可酌情继续降低,以平衡各方利益,处理结果也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
3.若因意外事件导致任意一方失去结婚条件,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均可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
(三)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给付彩礼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高,这样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的精神,使裁判尺度统一,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四)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基(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生活困难明确规定,即“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该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法官利用丰富的社会经验,通过了男方家庭的经济来源、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的返还比例,以减少给付彩礼金礼方的损失;同时,也应了解、查明女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此来综合确定返还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