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上离婚这么难,离婚这点小事

时间:2022-10-30 14:42:06来源:法律常识


记得前几年二套房贷款利率调高后,为能少点贷款利息,有的夫妻就钻法律空子,手拉手笑嘻嘻地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这样一人名下一套房,还都是首套房,少承担不少利息,节约了不少钱。实际和普通夫妻一样还在一起生活,觉得啥影响也没有。

不过也有不少耍脱手的,说好的“假离婚”转眼变成了“真离婚”,一方拿着离婚证扬长而去,和他人再婚的不在少数。记得曾看过一个新闻:一天晚上郑州市街头一个小伙子喝得酩酊大醉,站在街头嚎啕大哭。民警一问才知道原来夫妻俩为了买二套房办理了“假离婚”,协议约定车、房、孩子统统都归了女方,自己净身出户。结果一转身老婆就弄假成真,马上和别人登记结婚了。小伙子痛失所有,后悔莫及,却无从说理,才买醉后站在街头痛哭不已。

其实,从法律上而言,关于离婚我们国家从来就不存在“假离婚”,只有真离婚,那些企图钻法律空子搞“假离婚”的人,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等到各种权益受损才悔之晚矣。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财产等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就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只要拿到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就正式解除,男婚女嫁,互不相干。之前只要双方同意到民政局当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十分便捷。大多数人只要不是十分难说话,急于离婚的一方也会做出妥协,且会顾忌情面,一般到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居多。

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后,协议离婚就变得困难起来,因为《民法典》特别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以后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去递交离婚申请,30天内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了,可以去撤回离婚申请。如果之后双方再想协议离婚,还要再去民政局二次申请。第二步:满30天后,两个人仍然决定离婚,且都没有到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申请,那么双方要在30日内再到民政局申请发离婚证,这时就和之前一样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向双方颁发离婚证,婚姻关系正式解除。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都是不存在“假离婚”这个说法,只要在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两个人之间在法律上就没有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与他人登记结婚了。

如果离婚后双方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自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尚有“事实婚姻”之说,在此之后的统统算同居关系哦。如果同居期间一方出现任何问题,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曾接待过一个当事人,她称自己的老公被刑事拘留,想聘请我当辩护律师。结果一问,才知道二人为了逃避债务早就领取了离婚证,虽然属于“假离婚”,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她却是无权以配偶身份为丈夫委托律师了,只能让年迈的公公出面。

关于离婚协议书,还想多说两句:到民政局离婚前建议双方一定找律师代书离婚协议,至少也要咨询一下,这样可以就双方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免离婚后再出纠纷。切不可按照民政局的模板草率签订一份极简离婚协议,离婚后还和对方因各种问题纠缠不清。如果因为双方实际是“假离婚”,离婚协议胡乱签订,一旦一方反悔,不愿继续同居或复婚,想再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难度极大。我已经代理多起因为离婚时约定不明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纠纷,法庭上双方吵得沸反盈天,实在头疼。

假如一方要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要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这是第二种离婚方式。要想让法官判决离婚,唯一的裁判理由就是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夫妻感情这个事情是非常私密的,取证通常很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果不能,那么通常情况下法官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这样原告就需要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N次起诉离婚。记得看到一个郑州某区的离婚案判例,因为女方是被告,无工作,每次男方起诉,女方就寻死觅活坚决不同意,坚称双方感情很好,男方也难以提供证据证明感情彻底破裂,男方每半年起诉一次,直到第七次起诉才拿到离婚判决。真是一把辛酸泪啊!

但也不是第一次起诉就一定不能离婚。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仅就子女和财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通常情况下,法官都会居中调解,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离婚。最终法院会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自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就算正式离婚了。

无论是法院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都不会向双方颁发离婚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就相当于离婚证,和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任何一方需要再婚,持该法律文书到民政部门和新配偶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了。

现在诉讼离婚比之前稍稍容易了那么一点点,为啥?因为《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不但给那些坚决离婚又难以达到离婚目的的人提供了一种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方式,也让对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感到头痛的法官判决离婚时能够理直气壮地有法可依。那就是原告可以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立即搬离原来的家,在外居住,期间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租房合同、交房租的转账凭证,或双方分居满一年的其他证据。这样就可以在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充分,基本上可以达到判决离婚的目的。我已经代理了多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老话说得?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我觉得茫茫人海中,那一个让你怦然心动并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的人一定有着独特的魅力吸引着你,能和你“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是一份非常难得的缘分,应当“惜取眼前人”,好好经营这份婚姻。不过感情这事最不可琢磨,也最不可控。漫漫人生路,如果走着走着又遇到了最懂自己的那个人,或者无论如何都难以合拍,那么双方的缘分也就尽了,到了这时候我觉得双方大可不必互相伤害,采用合法的方式结束一段痛苦的婚姻,从中解脱,都能再开始新的生活,未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当年瞿秋白爱上朋友的妻子杨之华,杨的丈夫慷慨割爱,成全了二人,至今仍是一段佳话。

唯愿天下的夫妻都能白头到老,永远也用不到我聊到的这些离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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